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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琼瑶告于正,意义在案外

        更新时间:2021-11-23 14: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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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琼瑶告于正,意义在案外,于正与琼瑶的案子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台湾作家、编剧、影视制作人琼瑶通过微博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投诉大陆编剧于正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侵犯其《梅花烙》版权,并要求电视台停播。在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后,她决定委托大陆律师准备起诉于正,引起社会热议。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对于该案件的解读。

        琼瑶告于正,意义在案外

        另外,香港作家、编剧李碧华通过律师公开发表声明,指责内地编剧芦苇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行为涉嫌侵权,将编剧版权纠纷再度升温。前不久,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出版电视小说《推拿》侵权,由于获赔很少也引起社会关注。于是,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编剧都怎么啦?编剧版权纠纷孰是孰非?编剧版权纠纷何时休?

        最近这些年,随着一些电视剧、电影的热播热映和原著图书的畅销,原著作者与编剧、编剧与影视公司、编剧与编剧之间的版权纠纷就没有断过。前几年,作家叶兆言告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编剧陈彤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更早的时候,作家张雅文就自己编剧的《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起诉潇湘电影制片厂违约、拒不支付稿酬和赵冬苓侵权,音像公司侵犯署名权等发起三起维权诉讼,虽然最终胜诉,但其历时多年的艰难维权经历,至今令人唏嘘不已。每一个版权纠纷都产生很大的社会反响。

        不给编剧署名、不当署名,未经原著作者授权擅自改编创作剧本,编剧未经原著作者许可擅自出版剧本或电视小说,影视公司拖大编剧报酬,编剧剧本遭剽窃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众多纠约中编剧往往为任人宰割的羔羊,能够与制片人、导演平起平坐的名编剧屈指可数。这些纠纷既有侵犯著作权(如改编权、出版权、署名权)的侵权纠纷,也有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条款的违约纠纷(如拖欠稿酬),甚至有二者竞合的情况。  

        2007年年底至2008 年年初,美国编剧协会数千编剧罢工,要求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时,编剧也可以获得收益。最后,编剧的诉求得到满足。这也给中国编剧行业带来很多启迪和希望。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和作家、文著协副会长张抗抗等针对目前国内编剧行业的境遇,也多次透过“两会”等渠道,呼吁加强对原创作者和编剧的版权保护。

        针对琼瑶的指责,于正回应是“巧合和误伤”,《宫锁连城》的剧本第一时间交给了琼瑶公司--创翊文化,在得到对方合作的肯定后,才与琼瑶公司旗下的艺人签订演出合约,当时琼瑶方面没有对剧本提出异议。网友也纷纷吐槽两剧之间的桥段、故事情节、故事背景、人物设计、人物关系、脉络等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谴责于正。很多专家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故事情节、故事背景、人物设计、人物关系、脉络等属于思想,琼瑶只能吃哑巴亏。

        两剧中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还是“思想”,或者表达成分多一些?于正的行为是否属于“高级抄袭”,是否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琼瑶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电视台停播涉案剧?

        一般认为,表达就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但表达能仅仅指文字剧本、对白、背景等吗?表达与思想是完全可分离的吗?有没有不可分的情况,比如影视剧?影视剧的表达是否应该包含人物设计,故事结构、背景等?如果把这些都仅仅认为是思想,是否有利于对创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人物设计、故事情节和结构仅仅是思想,就不是表达,或者就不包含表达的成分?简言之,对两剧中相同或相似部分性质的认定,是目前双方争执的焦点和关键,也是令公众困惑的地方。相信,专家或专业机构的比对和法院的判决会给出明确的结果。

        李碧华、汤臣电影公司与芦苇虽尚未形成纠纷,但从编剧芦苇的回应可以看出李碧华和汤臣的声明很有说服力,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一是表明了剧本的版权归属;二是表明了对剧本出版或使用的态度;三是警告了对方可能的法律责任;四是即使本来有出版社想出版剧本,但是在看到这两份声明后,出版社也不会冒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风险而去出版剧本了。

        在众多编剧版权纠纷中,我们要深深思考:编剧“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

        出于编剧的职业操守、职业修为等问题,出于编剧的法律知识不足、版权意识不强、法制观点淡泊等个人原因,编剧很容易侵权或者被侵权。这既可能有影视剧改编合同的问题,也可能有中国影视界的现状和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编剧行业自己的组织-一编剧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版权法律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树立版权法律意识,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完善和政策出台。当务之急是建立权威的剧本、影视剧的版权登记和版权鉴定机构,建立专业的编剧、影视剧纠纷调解机制。

        编剧是影视行业生产线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最基础的要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利人组织应该加强对编剧行业的指导、规范,使其健康发展。

        诉讼,仅仅能解决个案。希望通过琼瑶与于正、李碧华与芦苇这些标志性事件,能够提升权利人、产业界和公众的版权意识,建立和谐的影视剧制作、播出秩序,编剧之间的抄袭、剽窃,最终伤害的是中国整个编剧行业和观众的眼睛也就是市场。编剧们到了真正觉醒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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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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