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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百度文库惹众人怒

        更新时间:2021-11-25 1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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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百度文库惹众人怒,大家应该都知道百度文库这个平台,它居然也牵扯到著作权案例中,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逐年迅猛上升趋势,案件数量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之百度文库惹众人怒

        3月15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包括贾平凹、慕容雪村、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50多位作家,分别发表了《院议百度公开信》和《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将矛头对准百度及其文库,声讨其损害音乐权利人的权益和侵犯作家知识产权的行为。

        为什么要声讨百度文库?让我们先来看看百度文库是什么。根据其介绍,百度文库是由百度公司建设、运营的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考试题库、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不过需要扣除相应的积分。

        而该平台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用户上传。百度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机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

        百度文库也发布了版权提示和使用说明。2010年12月底,度文库上线了“文库书店”模式,为用户提供电子图书。当前在书店中的图书一部分是免费的,剩下的大多可以先免费阅读前几年的内容,然后用户可以按纸质书一折不到的价格购买在线图书。

        目前,百度文库文档直逼2000万份,其中文学作品268万份,女档总数的13.6%,超过此前百度宣称的8%,可见文学作品在百发文库中的增长速度。其中涉及文著协、盛大文学、磨铁图书以很多出版社和图书公司的作品,均属于未经授权而传播的行为。

        这不是作家们的第一次集体声讨,早在2009年年底,文著协在与谷歌谈判期间,就有很多会员和作家投诉百度文库。文著协与谷歌事件告一段落后,2010年1月,文著协联合盛大文学发出反盗版权宣言,剑指百度文库。

        2010年3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一案,但至今未有结果。

        2010年11月,文著协正式发布声明,公开谴责百度文库,支持盛大文学的维权行动,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磨铁图书发表联合维权声明,再次强烈谴责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准备依法追究百度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目前,文著协联合更多的作家、出版社和图书公司正在做相关的法律准备。

        点评:尽管百度文库可能不直接从网友上传或下载文档中获益,但是,和文著协牵头的反盗版联盟的呼吁和维权要求相比,每月超亿元的广告费收益显示了百度文库坚持将这一文库进行下去的决心。

        到目前为止,百度文库已经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网络内容商,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因此,笔者认为,它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享受的“避风港”原则。

        百度坚称百度文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中的“避风港”原则,没有审核的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故意误读。当网友上传了其他著名作家的作品,当网友从一个IP地址上传大量他人作品的时候,百度就认为这不属于法律的“明知或者应知”?就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有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果取则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追究网路授权人的刑事责任提出了明确的归责标准。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具体列举有六种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另外,日本出版商协会也对百度表达了不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将百度列入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年度“恶名市场”名单。事实上,国内很多音乐、视频资源分享网站在“剑网行动”及国务院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中都有所改进,所以,我们一方面美好地期待文字作品资源分享网站作为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能够自发在法规面前改正,另一方面,侵权人若是执迷不悟,就该受到应有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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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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