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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之商标合法性的性质和原因

        更新时间:2021-11-25 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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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申请商标的时候是需要对该商标的名称、标志等信息进行一个设计的,需要注意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商标才具有合法性。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之商标合法性的性质和原因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之商标合法性的性质和原因

          一、商标法之商标合法性的性质和原因

          2.3 商标的合法性

          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是关于商标合法性的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国内法决定。第6条之三专门规定了"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的标志的禁例"。《TRIPs协议》第15条第2款认可《巴黎公约》的这种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大多具有禁止注册的标志,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的规定、日本《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等。

          2.3.1 商标合法性的性质和原因

          商标的合法性是指商标标志不得属于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禁用标志的理由并不完全相同。如第(一)项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的"注册或使用会违反国家监督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此外,也可能使公众对带有这种标记的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解"。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也是类似的。第(六)项则是禁止民族歧视的商标的规定。第(七)项是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的规定。第(八)项则类似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的注册。

          尽管《商标法》的这些禁用标志的理由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这些理由基本上都是涉"公"的理由,而不是涉"私"的理由。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了18种不得注册的商标,这些情形是∶(1)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构成要素者。(2)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品质、功用或其他说明者。(3)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者,(4)商品或包装之立体形状,系为发挥其功能性所必要者。(5)相同或近似于"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军徽、印信、功章或者外国国旗者"。(6)相同于"国父"或"国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7)相同或近似于"政府机关"或展览性质集会之标章或所发起之褒奖牌状者。(8)相同或近似于国际性组织或国内外著名机构之名称、徽记、徽章或标章者。(9)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标记或其他国内外同性质验证标记者。(10)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11)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12)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但得该商标或标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3)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14)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者。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5)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字号者。但得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6)有著名之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之名称,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17)商标侵害他人之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经判决确定者。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8)相同或近似于"我国"或与"我国"有相互承认保护商标之国家或地区之酒类地理标示,而指定使用于酒类商品者。对此,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编印的"商标法逐条释义"解释道∶"本条文第1款包括的不得注册事由,系分三种样态∶商标识别性之问题(第1项至第4项)、公益之问题(第5项至第11项)及与他人权利冲突之问题(第 12项至第18 项)。"台湾地区"商标法"第1款第5项至第11项实际上相当于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商标合法性的问题属于公益问题。因此,《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该条规定不同于《商标法》第11条,《商标法》第11条仅仅是禁止注册的标志。既然《商标法》第10条规定标志是禁止使用的标志,那么这些标志当然就是禁止被注册的。这就意味着《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标志是绝对不能作为商标的,是否具有第二含义也是无关的。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申请商标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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