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服务 > 商标法之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

        商标法之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

        更新时间:2021-11-26 16:40:11
        分享到:
        104 点赞

          在公司企业经营的时候,商标的使用和申请是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所以对于商标的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是要有一个了解和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之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之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

          一、商标法之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

          2.4 商标的非功能性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就是关于商标功能性的规定。"功能性原理或许是对产品外形和包装的商标保护的最重要的限制。功能性的产品特征不能作为商标保护。"

          2.4.1 商标功能性的基本原理

          2.4.1.1 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

          商标功能性是指商品外形或包装因具有特定的技术或者美学功能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在Kellogg Co.v.National Biscuit Co.案中认为∶"这种形式是功能性的,即如果用其他形式替代这种枕头形状,饼干的成本将会增加,而它的高质量将会降低。"在 Inwood Laboratories,Inc.v.lves Laboratories,Inc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一般说来,某产品特征是功能性的,只要它主要是某物品的用途或者目的,或者它影响该物品的成本或者质量。"商标法专家麦卡锡指出;"似乎有多少法院就有多少功能性的定义。"也许正因如此,法院在确定功能性原则的时候往往会诉诸于多因素分析法。如著名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Fabrication Enters.v.Hygenic Corp.案中认为∶"本法院曾经说过,功能性特征的自由竞争利用政策和保护消费者就来源识别特征混淆的政策之间的平衡要求法院考虑如下变量∶(1)被主张为商业外观的特征的功能性程度;(2)相互冲突的产品的非功能性(装饰性的)特征之间的相似性程度;(3)同样运行的可替代设计的可能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从四个因素来认定功能性∶(1)存在揭示该设计的实用优势的实用专利;(2)设计的创作者是如何标榜该设计的实用优势的广告材料;(3)竞争者功能等同的设计的可用性;(4)显示该设计导致制造该产品的相对简单或者便宜的方法的事实。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 Sunbeam Prods.Inc.v.West Bend Co.案中认为∶"为获得'功能性'的地位,某设计或特征必须在制造的工程、经济方面或者实用功能或性能的调节上是优良的或最佳的。"

          麦卡锡认为∶"功能性禁止下存在着两个理由∶(1)适应自由竞争的重要原则,在实用特征中只能有一种独占权的法律渊源-实用专利法;(2)通过确保竞争者能够复制有效竞争所必需的特征而维持自由和有效竞争。"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功能性原理防止用保护企业的声誉来促进竞争的商标法允许生产者通过控制实用产品特征来阻碍合法竞争。通过授予发明者对新的产品设计或者功能以有限期限的独占来鼓励发明的是专利法的职责,而不是商标法的职责。然而,如果某产品的实用特征能被用作商标,不管是否符合专利条件,都能获得对这种特征的独占,且可能是永久的。因为商标可以被无限续展。"也就是说,"《兰哈姆法》并不酬劳制造者在创造特定工具中的创新;那是专利法的目的和其独占性的期限。此外,《兰哈姆法》并不仅仅因为进行了鼓励公众将特定的功能特征和某单一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投资而保护商业外观的功能设计方面"。

          本书认为,商标功能性原理的立法意旨不仅在于促进公平竞争,也在于界定商标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之间的界限。尽管商标和作品、发明等智力成果均可以出现在商品的外部而构成商品的外形或包装,均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但同样出现于商品外部而构成商品的外形或包装的商标和作品、发明、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却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途径也不同。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着商品的信息,便于消费者识别贴有商标的商品,商标本质上并不增加商品的价值,而是通过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而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并给商标利用人带来竞争优势。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则不同,它们或者直接提高商品的技术或美学性能,或者直接降低商品的生产成本,通过直接提高商品的价值而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从而给创造者带来竞争优势。同时如本书第1.3.1 节所述,作为识别性标志的商标的投入是持续不断的,只有允许其无限续展才能激发商标使用人对商标进行投资的积极性。而作为智力成果的作品、发明、外观设计等的投入则是一次性的,因此只要期限合适,规定一个固定的权利期限就可以激励创造者进行创造。

          对识别性的商标仅仅规定固定期限的权利会抑制商标利用人向商标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损害社会经济秩序。而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作品、发明、外观设计规定无限续展的期限则不仅提供了过度的激励,也会阻碍新的创造活动,从而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商标法创立功能性原理来限制功能性商标的商标法保护,不仅发挥着促进自由竞争的功能,也清晰地界定着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之间的界限,以免不适当的商标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知识产权法各分支的功能分工。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功能性其实就是指商品外形或包装因具有特定的技术或者美学功能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之商标功能性的概念和立法意旨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相关推荐:

        商标法之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

        商标法之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例分析

        商标法之地名商标解读

        标签: 商标法 商标功能性的概念 商标功能性的立法意旨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