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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文

        更新时间:2021-11-29 16: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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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是很给力的,从各个方面都予以保护,而作为劳动者本身也是需要对此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的,这样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就不至于惊慌失措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文

          案例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对外资企业的职工合同,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如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补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储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件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对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对职工保险的维护规定如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职工的教育,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转市人

          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范围,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人、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的确定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如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对社会保险征缴市围,规定如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利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国家对于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的规定和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所以我们就一定要熟知和了解。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文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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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案例公司法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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