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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限制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29 16: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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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绝对的排他性的权利,而是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同的属性,是一种相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一些法定情形的限制。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之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限制规定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限制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条文解读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及对其限制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自行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两个方面的内容:(1)自行使用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的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其注册商标行使标记、使用、许可、转让、续展等权利,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心权利,通过对注册商标行使使用权,可以实现培育商品品牌的功能,体现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2)禁止他人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禁止他人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权利。也就是对抗他人权利行使的一种权利。实际中,行使使用权的范围容易掌握且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禁止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极易产生禁止权的滥用,从而影响商标的合理使用,损害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出现他人行使正当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相冲突时,为公正、平衡地保护各方利益,鼓励公平竞争,从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是必要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限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注册商标中通用元素的专用权进行限制

        商标的一项重要功能即识别性,即商标能区别商品来源。要成为一个商标,首先应具有不同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进行识别。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这些标志原本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考虑到一些标志经过长时期的使用,且形成了对某一商品的定向联系的认识,法律同时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此种情形下,其他人在同类商品使用这些一般性标志时,因商标注册人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可能产生使用上的冲突。因为这些标志具有一般性,即便作为注册商标的元素,也是此类商品的通用元素,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作出限制,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些元素。

        2.对注册商标中三维标志的专用权进行限制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主要是通过形状来表示的一种标志,是区分于平面标志的一种标志类型。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三维标志及与其他标志的组合如果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由于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属于此类商品的通用元素,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使用,法律为保护他人的正常使用,限制了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即此类三维标志即便作为注册商标,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保护在先权利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强制商标注册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极少数商品,绝大多数商品所使用的商标,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我国目前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从商标注册的角度对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为法律所允许,只是不能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法律既然允许未注册的商标,就应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不能因为被后来人注册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因此,法律对这种情形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作出限制,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作出了明确限制,如果商标专用权人要求相对人停止相关的使用行为,相对人可依据本法规定予以抗辩。商标专用权人据此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请求。反过来,这些正当权利的使用者也无权禁止商标专用权人使用商品通用元素、三维标志,也不得以在先使用为由,禁止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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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新商标法 新商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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