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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图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一)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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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诉商评委及第三人晋江市陈埭雄志鞋业有限公司第3014667号图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通过该案件来了解一下商标纠纷案件的具体判定规则,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商标纠纷之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图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一)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168号行政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31日,申请人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对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雄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志公司)注册的第3014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争议商标于2001年11月9日提出申请,于2003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体操服、足球鞋、鞋、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

        乐途公司申请争议裁定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是第256982号双菱图形引证商标(见图13-2)在中国的注册所有人,引证商标于1985年9月20日由乐途有限公司提出申请,1986年7月3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且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雄志公司缺乏诚实信用,摹仿他人注册商标,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市场、社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据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13条(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28条(2013年《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2013年《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雄志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第一乐途公司提出争议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经超过5年,即争议商标已过异议期;第二,争议商标与第256982号引证商标构图差别较大。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据此,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自2003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满5年。经查,乐途公司提交的信封邮截显示其基础争议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其提出撤销裁定申请未过法定期限。同时认定争议商标与第256982号引证商标构图差别较大,整体外观亦存在一定差异,故乐途公司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从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裁定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3条、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予以维持。

        乐途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争议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有: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缺乏客观证据,其结果对原告造成不公,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加以具体的分析和比较;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认定争议商标所反映的恶意,雄志公司的商标以及使用情况可以直接证明其缺乏诚实信用,以及不断对他人商标进行仿冒的事实;第三,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市场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于1985年9月20日由乐途公司提出申请,1986年7月3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该商标于2003年7月28日,由乐途公司名下转至“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名下2005年9月21日又由“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名下转至“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故引证商标目前的注册人是“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因此,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具备提起本案争议裁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所称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在先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才有权就2013年《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提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本案中,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在提起本案争议裁定之时,已经不再是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因此,其无权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提起商标争议裁定其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作出上述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相关法条】

        1、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人认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度,以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委员册证,并予公告。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乐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商标纠纷之乐途运动意大利股份公司图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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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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