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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

        更新时间:2021-11-30 16: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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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这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在中国境内公众和社会较让人熟知的商标,所以法律对此也是予以一定的保护。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

          一、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

          3.1 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关于驰名商标的理论和制度问题本书后文将有详述,这里仅就作为在先权利的驰名商标作一简单说明。根据该规定,就作为在先权利的驰名商标而言,我国《商标法》对注册与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区分,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只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其他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即驰名商标所有人所能禁止的他人的注册申请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限制条件是"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并"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其法律效果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审理标准》第一节第2条规定了适用《商标法》第13条的要件。其中适用第13条第2款的要件包括∶(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适用第13条第3款的要件包括;(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慕仿或者翻译;(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在这些要件中,复制是指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翻译是指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标审理标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导为要件,只需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2)引证商标的独创性;(3)引证商标的知名度;(4)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除此之外,就《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尚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其一,该条所说的驰名商标是指中国的驰名商标,即不管是第2款还是第3款规定的商标,均必须达到在中国驰名的程度。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尽管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也就是说,不管某商标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多么驰名,只要在中国没有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就不能享受《商标法》第13 条规定的待遇。其二,驰名商标是否驰名涉及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时间点,即申请日、审查核准日、被申请撤销日。这里的驰名时间点为什么是申请日。对此,孔祥俊先生认为,"对于注册商标异议或者评审程序中的商标争议,应当以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因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使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其驰名商标,对抗其驰名之后他人以淡化等方式使用商标、商号或者域名的行为,如以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使用在先商标等的行为,就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本义和意图"。诚哉斯言!商标是动态的,可以从驰名变为不驰名,也可以从不驰名变为驰名,驰名商标的驰名与不驰名只能相对于特定的时空而已,脱离其具体时空谈商标是否驰名是违背商标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的。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在先驰名商标能够阻止在后商标的注册主要出于防止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用在先的驰名商标的商誉,从事不正当竞争。当然,客观上也可以避免消费者受到混淆和误导。因此,只有驰名商标才具有被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用的价值,而被利用的时间点则只能是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将能够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范围扩大到申请日之后驰名的商标对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大量原本正常申请的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扰乱社会的商标秩序。其三,《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和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以作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与在先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不同,这里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必须是要先达到在中国驰名的程度才能行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规定与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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