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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正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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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厦门市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第335599号“正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内容,该商标究竟是怎么引起纠纷的。

        商标纠纷之“正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以下简称津南正新厂)。主要诉讼理由是:原告是1989年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轮胎内胎、车轮外胎等橡胶制品。原告的产品标识为“正新”字样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第335599号“正新牌”商标于1989年1月10日在中国注册1997年原告受让取得该商标,至今仍有效。原告于1992年投产后一直使用该商标,1996年其“正新”机动车轮胎和自行车胎被评为“福建省名牌产品”“正新”于1998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其产品质量和管理早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原告的“正新”“CST图形”商标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1年中国

        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证明原告的车胎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等均在行业协会中排名第一,并获得“2004年度中国橡胶制品行业综合效益第一位”等多项荣誉。

        “正新轮胎”“正新橡胶”就有极大的市场知名度和号召力,带有“正新”字样的轮胎更是国内相关公众所熟悉的知名产品。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2001年登记企业名称为“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并与原告生产相同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恶意傍名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津南正新厂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依法于2001年3月20日注册成立,企业名称是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且合法经营一直沿用至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无不妥。原告称其“各项经济指标在国内同行中名列前茅”只是想证明其在实力上的行业地位,与本案并无关联。“正新”商标虽为驰名商标,但其认定时间为2004年,晚于被告2001年的注册时间,原告无权要求扩大保护,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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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纠纷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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