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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和相关案例

        更新时间:2021-12-02 15: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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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国家的公司类型是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的,所以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公司类型来进行选择。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和相关案例

          案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和相关案例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对合作企业的设立,规定如下∶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延

          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对合营企业的设立,规定如下∶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相关案例

          【有限公司成立必须有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登记】

          【深圳先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审经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必须2人以上,有公司章程,有验资报告,并进行工商登记。本案中,原审被告公司没有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给工商机关报送、审批联营合同和章程,原审

          原告也从未作为股东出现在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原告根本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有董事。因此,对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因被告方有欺诈行为,且违反原告公司真实意思,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最终的原告公司资产严重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承当各自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经营场所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乌鲁木齐正泰拍卖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注销拍卖经营资格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公司无在册拍卖师,无固定经营场所,拍卖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存在,可以认定公司已不具备拍卖公司设立的条件。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公司名称、住所等等方面。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和相关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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