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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的运作机制

        更新时间:2021-12-02 1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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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董事是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公司的管理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在任期间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线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此外公司章程中如何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及时召开并选举新董事?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机芯详细解答,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运作机制

        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的运作机制

        设计要点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章程研究文本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群职导致董事与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注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班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同类章程条款

        上市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类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然应当履行董事职务,上述《北京京西文化族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不例外;另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明确规定了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并规定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辞职并不能自到达董事会时生效。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专家分析

        对于董事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代理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无论采何种学说,董事的特殊地位及其负有的忠实义务都是毋庸置疑的,董事虽然有权利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但是该行为不可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必然要受到来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此期间,董事的辞职行为实质上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董事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并未受到减损。

        但是,对于一个已经递交辞职报告的董事来说,即便其可以履行基本的忠实义务,公司也很难期待其积极地为公司治理做出贡献。实际上,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仅能保证董事会的正常功能,是法律为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性作出的最低要求。换言之,公司不应该长期依靠辞职董事的履职,而应该充分发挥自主权,在公司章程中细化填补董事会空缺的规则,保证余任董事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结束公司董事低于法定人数的局面。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第一,公司章程仍应该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并且,公司章程应该规定,在此期间,董事的辞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虽然董事已经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其仍然为公司董事,仍负有完整的忠实义务。

        第二,公司章程可明确规定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首先,这种章程设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次,该章程设计进一步明确了余任董事在此时召集尽快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有利于敦促后者及时召集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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