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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性质及权利归属(五)

        更新时间:2021-12-02 16: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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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电话(手机)号码性质及权利归属法律问题与分析,很多用户都有自己专属的电话号码,也对号码行使的权利很感兴趣,今天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继续往下看看该问题的具体答案。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性质及权利归属(五)

        而关于用户享有电话(手机)号码所有权的观点,不但与《电信条例》规定相冲突,也与所有权的基本属性不符:

        (1)“一物一权”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及以上的所有权,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既然《电信条例)已规定电话(手机)号码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用户不可能再单独或与国家共同享有电话(手机)号码资源的所有权。

        (2)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不是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如果用户拥有电话手机码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权利属性,用户将有权任意处置电话(手机)号码既可以使用或不使用。也可以随意转让或丢弃,所有权也没有期限。但实际上用户从运营商处获得电话(手机)号码的使用权需要承诺使用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而且在用户存在不缴费或非法使用等违反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下,运营商是有权解除电信服务合同收回号码使用权的。这明显与所有权的属性不符,而与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债权属性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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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 电话(手机)号码性质及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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