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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1-12-06 1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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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在网络上下载资源的时候,都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下载的,虽然说网络上的东西绝大多数都是免费的,但是在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注意一些事项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案例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案例分析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案例分析

          【案例评析】

          一、修订前《德国著作权法》的适用

          由于案件于2003年9月12日前起诉,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能适用2003年9月12 日前有效的《德国著作权法》。判决对原告可能享有的两个请求权进行了分析。

          1.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规定:违法侵害著作权或按照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受害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Beseitigung der Beeintraechtigung),有继续侵害危险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Unter lassung):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Schadenersatz)。@按照该规定,只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下载采访录的行为;二是将采访录放到其网上论坛的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下载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对于这个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有关判决(GRUR,1994,S.365,Holzhandelsprogramm)已经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即下载行为构成复制。在得到肯定回答后,接下来的问题是:被告的“复制”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就构成侵犯复制权;如合法,就不构成侵犯复制权。由于采访录是《汇报》根据同原告签订的合同提供给网络访问者在线随意下载的,因此被告的“复制”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对《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复制权”的侵犯。对于第二种行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通过提供下载的数据而产生的电子扩散和公共传播是否为公开再现?旧版《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虽然规定了作者的公开再现权(Recht der oeflentlichen Wiedegabe),但对于将下载的数据提供到网上是否eBek -Yesde o hx. rbe m verlagseht,7.Anfloge,Manchen 1998:5.33.上·地】M.如统:《基作技去》。张地民译,法律出航社2005年版、第227.页。

          属于公开再现没有直接的规定。不过,按照德国的司法实践,对于通过提供下载的数据而产生的电子扩散和公共传播,可根据旧版(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 款第1 句前半句的类推适用将其作为公开再现处理。接下来的问题是:被告的“公开再现”行为是否合法?被告的“公开再现”行为并没有得到原告和《汇报》的许可,这是可以肯定的。未经许可是否就构成侵权,这还要看法律如何规定。旧版《德国著作权法》第52 条第1款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该条第1款第1句规定:如果主办者没有营利目的,参加者不支付费用,作品的朗读者或表演者也没有得到报酬,一个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公开再现是被允许的。按照这一规定,被告的“公开再现”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没有营利的目的,也不存在对参加者收取费用的问题。可见,原告不能依据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2.基于第52条第1款第2句的报酬请求权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按照旧版《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 款第1句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也可公开再现权利人的作品。虽然如此,但权利人是否还应享有报酬请求权?该款第2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公开再现,应支付适当的报酬。因此,原告提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网络公开再现,被告支付报酬的标准应如何确定?按照原告自己与《汇报》签订的合同,分摊到在线使用的费用是153.39欧元。因此,这部分报酬就成了“一个非常合适的标

          @公开再现权是作者以无形的方式公开再现其作品的权利,如朝通权、表演权、放缺权等。《德国萧作权法》第15条将作者的财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老享有以有形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另一类是作者享有以无形的方式公开再现其作品的权利,Beck-Tete im div,Udeber- und Veslagsrecht.7、Auflage,Manchen1998,5.58.Beck-Texte im div, Uheber- und Veragrecha,7.Aullage, Munchen 1998.8.16.L。前上准”,因为由被告所引起的有争议的使用也是发生在网络上。然后,需要确定有多少人在线访问了包括原告采访录的网页。初级法院根据(汇报》在那段时间的访问量,给予了一个较高的估计,即有30万人对原告采访录感兴趣。这样,以在线使用费153.39 欧元除以30万人就得出原告从每个使用者处得到0.0005113欧元的报酬。接着法院还是按有利于原告利益来考虑,以被告的网页每月有2000人访问量来计算,那么原告每月的报酬为2000人乘以0.0005113 欧元,即1.0226 欧元。从案情看,被告在其网页上发布采访录共计7个月原告得到的报酬仅为7.1582欧元。基于这种情况,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最终,由于报酬数额太小,原告的报酬请求权也难以实现。

          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新版《德国著作权法》在很多方面作出修订和补充。与本案相关的变化主要是:首先,修订了第15条第2款,将公共传播权列人公共再现权之内。其次,增加了第19条。该条对公共传播权作出定义。最后,对第52条第3款进行了修订。其中,第52条第3款的修订最为重要。根据新修订的第52条第3款,对作品进行公共传播,须经权利人同意。。本来按照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也可公开再现权利人的作品。但第52条第3款却将对作品的公共传播排除在外,即在网络传播作品须经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在发生侵权.和器该定文,会关传福权写我妈《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年0务中的作也讯地传播权是一致的,Gescts aber Ubebernecht und verwandhe schutasocine iuclacsssclngenct>.en Sendcedes Bundessinintecims der Jastiz in Zasmmmesr

          beat wu der jete Golat.10 t.,www. jarinde(17、07、2009). .C.es es Udsnkancesdha sud snwndan scataecbteCUrheberrechtngeeetz),cin Senvice

          hade(37,01,2009) sehomdesnmintneu der 3uin smmmponsbeit mi den jor. Gmbh - s.22 a . www.的情况下,权利人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有继续侵害危险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如侵权人有过错,权利人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就本案来看,在适用新法的情况下,被告虽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商业目的,没有非法所得。因此,损害赔偿可参照原告的应得报酬。按照被告的网页每月有2000人访问量来计算,原告在7个月内应得到的报酬为7.1582欧元。显然,由于涉及的数额太小,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像其报酬请求权一样,也是难以实现的。虽然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实现,但可以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 条第1 款第1 句要求排除妨碍,即删除采访录,并可以请求不得再实施侵权行为。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对我们至少有以下几点启示:第一,德国立法坚持以《德国著作权法》为中心调整信息时代的版权问题,对我们很有启发。面对网络的发展及其出现的各种问题,德国始终是通过不断调整著作权法与其相适应的。与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比,修订著作权法的优点在于:(1)可以及时对法律作出调整,修法毕竞快于立法;(2)保证了著作权法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使侵权人不能逃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注重对权利人的保护。在《德国著作权法》修订前,下载作品在网上的再次提供,不需要权利人同意,结果是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为了顾及网络时代权利人的利益,新修订的《德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须经权利人同意。这样,就从法律上使该问题得到明确。第三,德国法院计算网络报酬的方法值得借鉴。该方法一方面考虑了原告主张的报酬,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全部报酬在各方面的分配(本案涉及报纸和在线网络)以及《汇报》在线网络的访问量和被告主页的访问量。应该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是比较科学的。第四,在侵权人已经及时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该方法可将涉及数额过于小的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从面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司法资源。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的话,是须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如果不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案例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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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中外著作权法 下载作品在网上再次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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