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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司法审查程序(三)

        更新时间:2021-12-08 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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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依法行政的内涵以及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未给予机械工程师协会修改补正机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写明具体驳回理由应属违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司法审查程序(三)

        (1)依法行政的内涵以及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

        在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合理界定并解释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通常而言,法定程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也包括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和申辩权,不得未经正当程序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同时,基于行政行为的自身属性和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裁量权。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加行政的透明度,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提示,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充和修改相关文件资料的机会,无疑有助于期行政相对人更为高效顺畅地完成相关事项。因此,原审判决从行政公开的要求出发,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法定职责以外的期许,可以予以理解。但是,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道德要求的最低标准。脱离现有法律规范之外的装求,其实质是对法律自身的超越,因而也不应将其纳入到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判断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还是应当考虑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以及该行为的作出是否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程序性权益,不应将倡导性的要求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依据,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未能实现倡导性要求的目标即认定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益。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就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知情权等程序性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当然可以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案指导,提示当事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作出补正以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此种释明并非商标注册主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仅因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未在个案中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作出释明、未提供补正机会,就认定商标注册主管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商标评审委员会未给予机械工程师协会修改、补正机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在上述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未给予机械工程师协会修改、补正机会,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不同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公开的要求,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应该具体告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形,并给予申请人修改、补正的机会,以保障申请人的利益。这也是机械工程师协会所主张的听证原则的具体体现。给予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审查过程中修改、补正的机会在确保满足行政公开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商标审查行政资源和后续的司法审查资源,并且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在先申请利益。而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未给予机械工程师协会对其管理规则进行修改、补正的机会,而径行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公开的基本要求。

        对于一审的上述认定,其最终的认定是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设定了具体的程序义务,然而根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仅仅是在商标局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是否给予申请人说明或者修正的机会,而综观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并未设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存在上述义务以及法定职责。因此,原审判决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给予机械工程师协会对其管理规则进行修改、补正的机会,径行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被诉决定因而有违行政公开基本要求的相关认定结论,缺乏依据,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3)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写明具体驳回理由应属违法

        《商标法》第3条第4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由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并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评审规则》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参照上述规章的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被诉决定明确载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从而能够确保行政相对人就被诉决定所作出依据是否合法进行抗辩,法院亦可针对具体事由是否合法予以审查。

        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涉案被诉决定中仅指出“机械工程师协会提供的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但并未就该管理规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因而不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3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决定违法是正确的。故而涉案被诉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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