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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因绝对事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司法审查(二)

        更新时间:2021-12-08 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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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因绝对事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司法审查的相关内容,也看了维多利亚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庆鹏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例的判决内容与案件评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因绝对事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司法审查(二)

        2.判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庆鹏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维多利亚公司合法民事权益,更是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庆鹏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庆鹏公司作为化妆品行业的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近800件商标,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利标志、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并引发了大量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乃至行政诉讼,消耗了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庆鹏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系对已注册商标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若诉争商标构成上述情形,商标局即可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亦可由任何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行政相对人若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中,主要的争议问题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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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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