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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坚决要求表决时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2-13 16: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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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过在实际过程中,公司股东和公司交易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是不是构成关联交易是需要根据情况来进行分析,所以在实际情况中总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被要求回避的股东不承认构成关联交易,而坚决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情形。那么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分析相关情形,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公司章程如何处理关联股东坚决表决

        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坚决要求表决时该如何处理

        设计要点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当“关联股东”坚决要求投票时的应对措施。

        章程研究文本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6月版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加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该关联股东是否需要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八十条第二款如其他股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同类章程条款

        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该规定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相同。

        2.《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2月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该规定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第八十条第二款相同。

        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6月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9月版)第八十条第三款、《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上述规定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第八十条第二款相似,前者是:先记录关联股东是否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两种不同结果,再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后者是:先申请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得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后再进行股东大会的投票。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专家分析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不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要求,也是非上市公司的建议性要求。在此基础上,绝大部分的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当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或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终救济途径。然而在实务中,股东与公司的交易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非易事。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确认关联交易的程序流程和应对“关联股东”坚决要求投票表决时的对策,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该等规定,既可以有效保护不构成“关联交易”股东的正当权益,也可以有效防范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免受侵犯。在此基础之上,还可通过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程序流程,深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实际运用中的内在要旨。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笔者建议公司应根据具体实务,选择性地规定:当“关联股东”坚决要求投票表决时,公司该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对其适用回避制度。

        对策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该关联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对策二:先记录关联股东是否参与有关议案表决所形成的两种不同结果,再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

        对策三:先申请召开董事会得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再进行股东大会的投票。

        对策四:先由监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关联股东是否要回避,再进行股东大会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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