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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绝对事由的认定(二)

        更新时间:2021-12-13 17: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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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看了上篇内容,应该了解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绝对事由的认定的相关内容,也知道了迈克尔·乔丹与商评委、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案件评析人是怎么对该案件进行解析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绝对事由的认定(二)

        3.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系对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绝对禁用条款绝对禁注条款以及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情形的规制,是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构成该条款所规定具体情形从而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进行的相关规定。

        (1)适用该条款所规定情形并无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第4条规定系对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制止。第10条所规定情形系相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予以使用,而《商标法》第11条、第12条所规定情形系指由于相关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或功能性,无法达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或作为商标获得垄断权,故不得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形,同时第19条第4款系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服务类别的限制。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可以理解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等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应当界定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深取”正当利益。

        因此。《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无效宣告事由,均属于不能为商标使用或是不应获准商标注册或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整体会产生负面效应,故不宜再设定特定时限予以限制,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各种情形时,通常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时间基准进行认定,至多可以延续至核准注册日,避免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认定,从而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信赖利益和商标专用权的稳定性。

        上述案例中,迈克尔·乔丹在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所针对的事由并非相对事由,故无须考量其提出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2)特定民事权益的侵害不属该条款所规制的范畴

        诚如上文所述,正是该条款所规定情形均系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的损害,或是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危害了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系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有与恶意损害,因此《商标法》并未设置时限对提出无效宣告予以限制,故对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例如商标近似、侵害在先著作权、在先姓名权等,不应适用该条款所规制的范畴。

        本案中,迈克尔·乔丹所称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与其产生特定联系等事由,均系对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应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公序良俗,从该行为的危害性而言,不属于应当使用绝对条款予以规制的情形,故此人民法院未予支持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主张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立法目的。

        (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情形认定的考量因素

        在适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具体情形时,其中不易确定的是如何准确判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所规定的情形。该条款主要是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正当性的认定,既然是对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自然要针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进行认知,而主观意图属于活动主体内心动机的考量,通常不易于直接予以认知,故需要通过诸多客观系列活动进行推定。

        同时,关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目的正当性的判断,应当回到商标本身的基础价值与《商标法》所设定的目的上予以分析。商标本身的基础价值就是其指示性,而《商标法》所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商标注册制度,鼓励对实际需要使用商标的经营者通过申请注册程序,实现对自身品牌商标的价值提升。因此,<商标法》第4条规定可以作为判断诉争商标行为正当性的配套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民事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应以满足自身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即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正当性。

        因此,在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情形时,应当结合诉争商标申请主体或其关联主体同期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商标是否存在模仿或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形、申请主体自身的经营规模或者经营需求、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后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进而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正当,是否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是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并最终做出相应认定。

        上述案例中,由于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故人民法院并未认定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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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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