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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拆封授权合同效力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1-12-14 16: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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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购买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时候,肯定会接触到拆封授权合同的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多这方面进行了解,这样在处理的时候就不会束手无策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拆封授权合同效力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拆封授权合同效力案例(二)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拆封授权合同效力案例(二)

          拆封授权合同的特征

          作为一个新兴的合同类型,拆封许可合同有着与传统合同相区的特征,包括形式上和内容上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格式性

          虽然新型拆封授权合同是应对科技发展的产物,但是其没有格式合同的范畴。格式合同的存在必要是由于其能够提高交易收降低交易成本,对消费者和分销人都有一定的好处。在拆封授权合中,合同条款由销售者事先拟定完成,通过印刷在产品的外包装或装内来进行提示,并声明一旦使用者拆开包装,合同条款即生效,售者与使用者无须通过逐个协商来确定合同条款和签订合同。

          2.非处分性

          拆封授权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在著作权客体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同时存在着授权和买卖两种交易形式。拆封授权合同的标的物是存在于作品之上的著作财产权,而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作品的载体,作品载体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在印刷时代,作品与载体的结合较为紧密,两种合同直接的冲突体现得不明显,使用者对载件100的使用、收益与处分即可实现其对作品的利用。到了数字时代,作品微体文出的提仅使用命网的重件大大高于基于载体的买交合的度用人在不能像处分印刷物一样处分软件等数字作品。即使使用者拥数技用合同的规制而不能任意行使处分行为。工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但是基于作品的可分离性较高,其仍然受到新型授权使用合同一般辅以技术保护措施(Technological Mea工技术保护性

          根据欧盟版权与相关权指令草案第6条第2款,“技术保护施”是指著作权人为了防止其作品被他人非法利用,而在作品载体上采取的以技术手段为内容的防范措施。采用该措施是为了控制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的随意接触、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等行为,从而达到维护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目的。。在新科技时代、技术保护措施与授权使用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仅依靠技术手段的使用会造成一个权利人无法承受的成本,因此其不能完全代替法律和契约,但技术保护措施创造的技术条件却是授权使用合同得以实施的技术保证。

          (二)内容特征L权利穷竭的限制

          “权利穷竭”又称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即他人在获得了作品的合法复制件以后,可以进一步销售、转借、转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著作权人不得干预。。这一理论的目的是使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与著作复制物所有人的所有权之间能够形成利益平衡,著作权人在行使发行权以后,法律应侧重维护著作复制物所有人利用著作复制物。

          的经济文化价值的权利,以此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文化的发量拆封授权合同也是如此,在合同中买方被视为是被卷:(Licensee),而不是所有权人(Owner),著作权人利用合同务6买方丧失在“权利穷竭”理论下所享有的作为一个所有权)。利在授权使用的条款中,著作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振准在6场利益,常常规定消费者只能自己使用著作物,而不得将其出让或再次授权他人使用。

          2.价格歧视措施的实施“价格歧视制度*<Discrimination>

          根据消费群体的不同而对产品进行不同的定价。其实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C1)卖方具有足够的市场实力:(2)卖方能够将价个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Individual Customer Preferences)相联系(3)消费者无法规避此种价格的区分。在当今社会,作品的价值来越多地体现为对作品的二次或多次开发上,通过契约自由原则,3使著作权人能够通过授权使用合同来实施价格区分,灵活地进行多化的授权模式安排,针对消费者群体与利用方式的不同来分别设计产品,通过不同的定价来对不同的产品进行销售。这既能最大限度地发其著作权客体,并获取最大利润,又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现个性化的服务。本案中 ProCD公司也是采取了价格歧视政策,对般用户和商业用户实施了区别定价。

          四、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

          虽然拆封授权合同也称为合同,但其订立方式与传统合同却有所不同。目前,对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注意到合同的存在、是否伊利诺斯州通过立法承认了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 加能是在美国也对此存在者争议,到目前为止也只有路易斯安那政以来,美国法院并不认可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因为消费者费在有开包装之后才能看到这类合同。本案中地区法院在初审时仍母这-主张。虽然《美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买方在购买产服务之前,如果能够审阅合同的条款,就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其有为报定款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格式合同在此条件之下才有效。但在19086年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后,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才真正得到了承认。2000 年美国又通过《统一电脑信息交易法案) Daionn Compa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将 ProCD 案的判决明文化,规定当事人在发现不能接受拆封授权合同的条款的情况下,只要能够退还原物,那么合同的效力仍然有效。

          五、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拆封授权合同对传统著作权与合同制度的革新与颠覆正面临着诸的质疑,其具有的特征似乎是在告诉我们,新科技时代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了授权人一方,使用人与消费者的权利正在被合同条款所挤压,著作权法的适用正在被合同法所替代。在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下,拆封授权合同的格式性与非处分性让消费者丧失了许多在传统的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与不绝于耳的质疑之声相反,美国的立法与判例却在不断地承认网络授权使用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判决更是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了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律委员会(NCCUSL)又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电脑信息交易法案》(UCITA),将ProCD案的判决明文规定在了法律之中。美国作为一个软件与著作权市场极为发达的国家,其在判例与立法上的趋向说明,拆封授权合同的特征是符合新环境下著作权市场的要求的。虽然我们不能忽略著作权法促进文龙类的基术立法宗行,但也不能因此对由新技术产生的新8环题,我们不能将拆对授权合同仅仅视为著作权人或销售者段者权益的一种工具,更要看到其作为“制度创新”给我们带来的。者来与热成本,如同人类历史一样,著作权制度也是在不新的EN并在实现中对其加以丰富和完善。 程中实观成长与创新的,我们应该允许和鼓励新的合同形式的话”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认定和处理拆封授权合同效力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国法律来进行的,不能一概而论。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拆封授权合同效力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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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中外著作权法 拆封授权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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