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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情形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15 17: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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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越来越发达,我们的工作、生活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而网络电子合同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频繁,怎样签订网络电子合同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并且需要知道的事情。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介绍电子合同订立特殊情形法律法规,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合同订立特殊情形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情形法律法规

        1.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形式

        电子合同一般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而订立。常用的电子商务交易使用的是格式合同,全部或者主要合同的条款。都事先拟定下来了。在进行交易时合同当事人不用为每一项内容、每一个条款而进行协商,直接选择同意与否即可。因为是格式合同,所以方便快捷。但是,格式条款在运用时,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显失公平,甚至出现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的现象。

        2.点击合同

        目前,网上流行一种格式合同形式,称作“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然后将其条款用计算机程序定型。相对方当事人通过“点击”的简单操作选择和设置相关内容而订立的格式电子合同。点击合同是通过网络直接操作的。可以重复使用,而且相对人不受限。具有互动性。点击合同操作简单、订立快捷、使用方便,效率高、成本低。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分析】

        点击合同的成立

        2001年10月、马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刘某某予2001年1月1日以“本田一郎”为用户名注册,成为原告的易趣网交易平台用户 2001年4月4日,被告又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了另一个用户名。被告注册后,即以上述两个用户名在原告的交易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至2001年9月24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交1700、易丰台捷用费4336.6元、批务洗册两不用产设及施类使用营移行为建及了或方用的服务势视。安术利夺教务支付交易合统用费336元,信原告律费核头2000元、调委营楼类4元。

        被售刘某果答祥称:“本田一郎”用户名不是其注册的,原告的《经务体议》律于完示。就使用户在注册时不可能闻读全文。故被告不应受该协议的转来,被告发车的信息经营造源者的无理期律、经政,因此被告不用意全额支付原告起听的服务费。

        法院经审规查明:2001年3月31日,被告刘某某议“Jahiseng”为用户名在应香经营的易题网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题问的用户。由易趣网为被务提供免费的网络支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电网开始向用户故取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车了断的(服务协议》英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设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之后,被告确认了该(服务协议)其继续使用交易平台。至2001年9月24日,被合商大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

        法院认为:原告制定的(服务协议),经械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乘力,故该份《服务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进守。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或违约,应承担走付文款开赔信损失的民事责任。"本四一郎”用户名是被告之父注册使用的。被告也认可此点,睡告要求被告支付用户“本田一即”的服务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拐。本院不于支持,游原告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如用户不按协议付款将永担略检税失的费用中包括了律师费用,故本着备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可予支持,但应扣除原香要求被告支付“本国一部服务费而付出的律师费部分被合鲜称其发布的信息经常遭展告的列除、修改、但其提供的证人功未证实体节事实。且被告又未提供其他和应证择予以位证,故不予来信。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30日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丰台使用费1330元:第二、被告刘某某助偿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13.38元、调查费损失4元;

        第三、原香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资料案源:邱联、路理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某某支付网络手台使用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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