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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履行概述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15 17: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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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行业发展越来越快速,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于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而相较于纸质合同的管理难、效率低以及潜在风险大等问题,电子合同的好处也越来越凸显,使得其在众多领域得到快速普及和发展,同时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已成趋势。那么电子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怎样呢?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关于电子合同履行概述相关规定内容。

        电子合同履行概述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履行概述法律法规

        1.电子合同履行的含义

        电子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使合同得以实现的活动。合同的履行。一般分为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三个阶段,当事人首先应该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准备、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对所卖商品进行生产、组织货源、包装等活动、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对合同中义务的具体实施和行动,明如,买实合同的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等活动,具体合同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是合间履行的关键。执行合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是合同相关的一些活动。例如,合同顾行之后的通知、协助、保密事项等义务。

        在《合同法》理论研究方面。称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所承担的义务;所谓“合同义务”,是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一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内容。

        2.电子合同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原则。但是,从《合同法》的条款和内容中,不难总结出,我国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适当腰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活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义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应该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原则。履行合同,不仅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事,也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方的协助,这是一种履行合同的特殊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协助共力,合同才会得到全面履行。

        一般认为,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债务人服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用,通免或减少提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第四,发生纠松时,各自应主动承相责任。不得推诿。

        3.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

        (1)在线付款,在线交货

        在线支付结算、直接通过网络,实现交货。这种方式环节少、履行简单、成本费用低,但是,标的物仅限于信息产品。例如。网上购买的成用计算机程序,如游戏、财务软件等。可以在出卖方的网站或指定网址上,直接下载安装使用。

        (2)在线付款,离线交货

        在线支付结算,通过物流配送环节,实现交货。例如。目前的BTOB、BTOC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如宝东商城等所进行的实体商品的交易。多数是在网上支付结算的。而商品是通过物流配送到消费者手中的。

        (3)离线付款,离战交货

        在线交易,离线支付结算,通过物流配送环节。实现交货。例如,目前一些同城的生鲜电子商务。在网上订货下单,在线下配送,收货后确认,支付现金或者用信用卡付款。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菲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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