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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16 16: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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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作品的总称,现在有时候也叫做版权,所以如果我们有著作权作品的话是需要对这方面多了解一点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行为人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之上,通过自己的整形成了自己的文字作品。他人同样在相同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了自己的作品。行为人主张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度,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被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阐述。

          【案情介绍】

          在1958年2月号总第35期的《民间文学》上刊登了名为“布英”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文尾注明收集于来宾县”。而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中国出版人名词典》、内部刊物《广西当代科普作家》、广西民族出版社的《证明》及黄自修的身份证等证据证明,“布英”是黄自修的笔名,黄自修就是《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的作者。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黄自修主张其就是《妈勒带子访太阳》的作者“布英”,并认为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有关部门投诉。2007年2月,黄自修还委托律师向南宁市艺术剧院发出《律师函》,提出艺术剧院侵犯了其著作权。南宁市艺术剧院则复函称并未侵犯黄自修的著作权,舞剧《妈勒访天边》是由农冠品的广西民间文学作品《妈勒访天边》改编而来,并与之同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中写道:这篇壮族古代传说系根据1958族文学调查组搜集的释整理的。阳)与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自修的文字作品《妈勒带子请虽然两部作品中有部分情节相同,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黄自修主%南宁市艺术剧院的作品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证据和现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14)项规定,判决驳回黄自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黄自修负担。黄自修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关于黄自修的《妈勒带子访太阳》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黄自修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黄自修《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中标明的布英“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文章末尾注明的“收集于来宾县”,以及黄自修的自述,农冠品《妈勒访天边》一文标题下注明的“壮族古代传说”,后记中详细叙述的该壮族古代传说的整理经过和创作体会,以及壮族文学史编辑室整理的《妈勒访天边》并收录于《广西壮族文学》“远古神话”中的事实来看,妈勒访天边这个故事原型在民间早已存在。黄自修的《妈勒带子访太阳》、196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广西壮族文学》(初稿)第二章远古神话”中收录的《妈勒访天边》以及1981年《广西民间文学丛刊》第4期刊登的农冠品整理的“壮族古代传说”《妈勒访天边》3篇文章中都有孕妇、母亲、儿子、老人、年轻人、小孩这些主要人物和次要人物,其内容也都有众人争摆条件找太阳(天边)、一名孕妇所提出的获想大家认同,孕妇出发寻找太阳(天边)并在途中生下儿子,起寻找太阳(天边)的情节。黄自修虽然较早地收集、整理了《妈勒带子访太阳》,但除了本案纠纷发生后其所作的个人开陈述外,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印证其整理的素材及其来源。对于3文章中同、相似的人物设置和故事情节究竟是黄自修原创,还是间故事中本来就存在的原型问题,黄自修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从黄自修2006年给区文联的信函中可以看到,他早就知道19611981年两篇文章的存在,但对于其中相同、相似的人物及故事精节,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从《广西壮族文学》把《妈勒访天边》人了不具名的“远古神话”一章,并作为远古壮族神话的一个范间进行分析,在后记中详细说明采风、收集、整理壮族民间文学的过以及农冠品在其文后的《附记》中写明的其创作来源、他对黄自参整理发表的《妈勒带子访太阳》的不同看法等事实看,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3篇文章中相同、相似的人物设置和故事情节为黄自修原创,黄自修主张其故事中的主要、次要人物的设置以及众人竞争找太阳、孕妇获得大家认同出发找太阳、在途中生下儿子后母子一起寻找太阳的故事情节是其原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黄自修的《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具有其鲜明个性特色的语言文字及表述风格进行整理、改动和加工,并把壮语中具有母子含义的“妈勒”,独创性地改变成母亲独有的称谓,把在第100年终于载到太阳独创性地作为故事的结局,而不是简单地把口头传说用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是一般意义的单纯的收集整理,是投人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活动,其文章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的规定,黄自修对《妈勒带子访太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艺术剧院的《妈勒访天边》没有改编阳》应享有著作权。

          《妈勒带子访太阳》享有著作权,但该作品属于利用民间文学艺权是否正确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货自修创作作品。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不样,对于纯粹由作者个人创作而成的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全部与有完整的著作权,但是对于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作著作权不能当然地覆盖至其中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额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保护作者对作品的创运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原来处于民间流传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人作者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本案中黄自修没有证据证明南宁市艺术剧院接触过其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从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与黄自修的作品比较来看,南宁市艺术剧院的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即没有利用黄自修特有的语言表达,没有采用黄自修独创的把“妈勒”作为母亲的称谓方式,没有把在第100年终于找到太阳作为舞剧的结局;虽然南宁市艺术剧院舞剧的剧名为《妈勒访天边》,但内容不是找天边而是找太阳,其人物有孕妇、母亲、儿子、老人、年轻人、小孩,其内容有众人摆条件争取寻找的任务、一名孕妇所提出的理由获得大家认同、孕妇在寻找途中生下儿子、母子一起寻找的情节,这些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与黄自修、壮族文学史编辑室、农冠品前述作品中相同或相似,但对于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至于“找天边”或者“找太阳”这一主题或题材以及其蕴含的主题思想或者精神价值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任何人都可以就该题材进行创作。因此,黄自修主张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构成对其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的改编,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艺术剧院的《妈勒访天边》没有改编黄自修的《妈勒带子访太阳》、南宁市艺术剧院未侵犯黄自修的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与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卿秒坊天边》之间不构成改编法律关系、南宁市艺术剧院也没唐接茂颜到黄自修的作品,但是、在本案审理中南宁市艺术剧院承其接能过农冠品的作品,而农冠品的作品是得益于1958文商查塑收集整理的资料,壮族文学调查组在当年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得到了黄自修原供职单位广西民族出版社的支持、黄自修在本人自中也提到《广西壮族文学》编辑部在1958曾向其询问其收集整建故事的来龙去脉。这些事实客观反映了该民间文学艺术被发掘、流修激发扬的过程,黄自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文学故事并形成字,为后人的创作提供了发现、发掘、采用的线索,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黄自修的作品《妈勒带子访太翻)与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作品(将勒带子访太阳》中间接受益。虽然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与黄自修的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之间不构成改编法律关系,南宁市艺术剧院也未侵犯黄自修的著作权,但考虑到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中间接受益,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本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意给黄自修作适当补偿。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我们要想更好的保护著作权,是需要及时申请注册著作权的,这样在法律上就站住脚跟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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