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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分析与解读

        更新时间:2021-12-17 1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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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注册商标之后,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该商标拥有专有权的,当然我们也可以对其转让出售,但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分析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分析与解读

          一、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分析与解读

          6.1.2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商标的某些要素或事项发生的变化。严格地说,注册商标的变更仅仅指《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事项。根据该条规定,注册商标的变更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至于通常人们所说的《商标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事实上并非注册商标的变更。因为商标是由商标标志及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因此当这两个方面发生变化时,注册商标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商标,而是变成了新的商标。也许正因如此,《商标法》规定当出现这两种情况时均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 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6.2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权人通过合同将商标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在商标法发展早期,很多国家的商标法认为商标附属于使用它的企业的商誉,其价值也归因于企业的商誉,因此不能脱离企业的商誉而转移,否则消费者购买货物就会受骗。现代很多国家商标法允许商标与企业分离而转让,其条件是受让人的使用不会欺骗公众。在多数国家转让商标必须注册,即通知公众。《TRIP协议》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这体现了现代商标立法对商标转让的一般态度。我国商标法顺应现代商标立法的趋势,允许商标权的独立转让。

          6.2.1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关于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法规定为要式合同。《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在不影响第2款的情况下,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应以书面作成并应要求契约各方签字,否则转让作无效论处,但判决而定的转让除外。"美国《兰哈姆法》第10条规定∶"在按本条规定许可的转让中不必包括有关该商号使用其他商标或标志的商业信誉。转让需正式签署书面文件。"《英国商标法》第24 条规定∶"除非有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的书面签字,或个人代表签字,视情况而定,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或注册商标的同意无效,除苏格兰外,当转让人或个人代表是法人团体时,可以以加盖其公章的方式满足这一要求。"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法之所以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这与商标的性质和功能有关,也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关。就商标的性质和功能来看,商标的形成离不开消费者,商标发挥着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的功能,也发挥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功能。因此,商标的转让不仅仅是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私人事务,它具有强烈的公共色彩。就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来说,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其重要内容。这两者均决定了国家对商标转让进行适度干预的必要性,而法律将商标转让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就是重要的干预方式之一。

          6.2.2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限制条件和效力

          由于前述的注册商标及其转让涉及公共利益,各国商标法除了对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外,同时还规定了商标转让所需要的必要程序,以维护公共利益。《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7条第5款规定∶"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转让应登记于注册簿并予公告。"美国《兰哈姆法》第10条规定∶"承认书可作为转让生效的表面上真实的证据;经向专利商标局登记备案,该备案记录可作为转让生效的表面上真实的证据。"除了规定商标转让的程序之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如果转让文件明显表明,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对公众对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引起误导的,协调局对该转让不应予以注册,除非商标受让人同意将共同体商标注册限于不易引起误导的商品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和商标所有权的变动是不同的概念。在大陆法系语境下,商标转让合同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结果为债的关系,而商标所有权的变动则类似于物权的变动。当然,这种区分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而在英美法系则不明显。《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7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只要转让尚未在注册簿上登记,商标受让人不得行使共同体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而英国和美国商标法则没有明显对此二者进行区分。但不管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商标权只有在公示之后才能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23条规定了商标权转让"对第三方的效力",该条规定∶"第17、19和22条所指的有关共同体商标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注册簿上登记之后,对所有成员国的第三方有效。但是,该商标在注册簿上登记之前,这种行为应对在该行为之日以后取得权利的,但在取得权利之日知道该行为的第三方有效。"美国《兰哈姆法》第10条则规定∶"除非在转让之日后或后来的购买之前3个月内已向专利商标局登记备案,一项转让对随之以有值对价购买该标志并且不知晓该项转让者无效。专利商标局应另行保持一份提交备案的转让备案记录。"

          我国《商标法》不仅规定了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还规定了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基本上也对商标转让合同与商标权的变动进行了区分。《商标法》第42条等1款前半段和《条例》第31条详细规定了商标权转让的程序,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商标法》第42条、《条例》第31条和第32条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容易导致

          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商标法》第42条第1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的做法也表明我国《商标法》区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与商标权的变动。

          总的来说,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合同,它应该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当商标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权人通过合同将商标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在实际中也是常见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分析与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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