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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银行业务类型确定审批制和报告制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17 16: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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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所谓审批制,是指金融机构开办规定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需要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时企业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并且将相关资料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交给有关部门。具体相关审批制、报告制是如何实行的,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网络银行业务类型审批制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银行业务类型确定审批制和报告制法律法规

        1申请开办网络银行业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①适用审批制、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率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

        ②适用报告制。第一、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第二、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2增加或变更网络银行业务

        ①金融机构增加成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第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第二、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第三、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万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第四。提供跨境电子服行服务的。

        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

        报送文件、资料

        1申请开办网络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成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第二,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开展的业务种类;

        第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第四,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第五,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第六,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机七,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第八,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九,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第十,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一,中国银蓝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十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增加成更需要审批的网络银行业务类型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成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第二、报增加成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第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第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钱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上述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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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电子商务法 网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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