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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银行的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1-12-17 16: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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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与其他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型交换机制。除此外,金融机构可以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的开发、建设,电子银行业务的部分服务与技术支持,电子银行系统的维护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承担。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介绍网络银行数据交换、业务外包、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网络银行数据交换与转移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银行的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与其他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型交换机制。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直接连接,进行境内实时信息交换和跨行资金转移、也可以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或转移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数据。

        金融机构可以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网上支付平台时,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合作对象,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建立有效监督机制,防范不法机构或人员利用电子量行支付平台从事违法资金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网络银行业务外管理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的开发、建设,电子银行业务的部分服务与技术支持,电子银行系统的维护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承担。在进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业务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电子银行外包业务,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保密责任。

        网络银行的跨境业务管理法律责任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境内的电子银行系统,向境外居民成企业提供的电子围行服务。金融机构的境内客户在境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不属于跨境业务活动。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除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等规定外。还应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境外电子银行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银行业务要求审批的,金融机构在提供跨境业务活动之前,应获得境外电子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网络银行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陆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活露交易密码,或看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除外。《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遍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的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用。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第二,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第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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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电子商务法 网络银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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