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服务 >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

        更新时间:2021-12-21 17:24:33
        分享到:
        199 点赞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间接侵权案件最早发生在网络版权侵权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焦点问题是主观过错的认定,这通常涉及两个基本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

        这两个规则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实际上是共同侵权理论的具化,这些具体规则与共同侵权规则相互补充优化,一方面避风港规则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具体知情”而不是“普遍知情”为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一方面共同侵权理论能够克服避风港规则的制度刚性,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的主观过错认定更具周延性。

        (一)避风港规则

        1.“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最早可以称为“通知删除规则”,是为了促进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针对特定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规定的版权侵权免责事由。这一规则的基本内容是,特定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或者断开链接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接到侵权通知则不必采取任何措施,在其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即便没有接到通知也应当采取删除或断开链接措施,这就是“通知删除规则”。概言之,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其主观要件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通知删除规则”在美国法又被称为“实际知情”,即电商平台收到投诉通知后已经实际知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红旗规则”则对应“红旗知情”或“应当知道”,它并未改变电商平台“知道具体侵权行为存在”的要求,所谓“实际知情是一个主观标准红旗知情是一个理性人标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对具体侵权行为还是抽象侵权行为,而在于主观还是客观标准。”

        2.《侵权责任法》

        在《侵权责任法》中,“避风港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款规定,“避风港规则”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措施不限于“删除或者断开链接”,而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删除规则”变成了“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第二,“避风港规则”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网络侵权行为,当然也包括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而不再局限于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边界;第三,“避风港规则”可覆盖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再局限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商。

        这里以“阿里云服务”案为例。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投诉称,网址为wwwcallmt.com的网站提供《我叫MT 畅爽版》的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乐动卓越公司经比对发现,该款游戏涉嫌非法复制其游戏的数据包而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该款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之后,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配合。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因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1)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 有效通知”。 (2)阿里云公司对 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到诉讼中阿里云公司采取措施,阿里云公司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1)从技术特征及法律法规规定、行业监管层面进行比较,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同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与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和自动缓存服务,在技术特征和行业监管规则层面有明显不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同于“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2)乐动卓越公司的三次通知均属不合格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进一步联系、

        核实、调查的义务。(3)《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既考虑到权利人主张著作权、商标权或人格权等权益的性质和侵权判断难度不同,也考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不仅限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接到有效通知后简单采取移除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有可能会对提供其他性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其用户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当损害。在这种不适合直接采取删除措施的情况下,为了警示侵权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转通知”可以成为“必要措施”从而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达到免责条件。如果投诉通知合格,阿里云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间内进行“转通知”,则可能不符合免责条件,进而在直接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3.《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对避风港规则的发展主要集中在“15天等待期”以及“错知的责任”

        (1)电商平台对通知和反通知的形式审查 该法第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 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就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

        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第43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上述“15天等待期”规则可能迫使大量的侵权投诉进入司法渠道;平台内经营者因被采取必要措施及被转通知而产生“被警示”的效应,甚至商品被下架、链接被删除等,相当于权利人在无担保情况下获得一个诉前禁令这会对经营者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是否允许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作形式判断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甚至是否允许平台要求投诉人提交一定的担保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提高对通知和反通知的审查标准(实质审查)比如对初步证据提出过高要求或其他条件,是否应当承担因审查判断错误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相关推荐: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体含义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二)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三)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