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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

        更新时间:2021-12-21 1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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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样、主要问题都是如何认定其主观过错,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一)

        任何市场管理者通过与商铺签订《租赁协议》或类似市场管理的协议、约定其可以终止《租赁协议》、可以断电断水、可以召集商铺经营者谈话整改、向其发出要求整改的通知;作为日常管理它还可以在市场内进行日常巡逻,在租赁协议中通常还会要求商铺自觉遵守知识产权。通过这种方式,市场管理者可以实现对商铺商品销售行为的管理其自身不作为销售者。在涉及市场管理者的商标侵权案件中,问题往往是市场管理者采取了上述有关措施之后,商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此时如何认定市场管理者的主观过错?市场管理者是否要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前述电子商务法背景及行为保全背景中的“错误申请”的认定标准,究竟采取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关系知识产权维权的空间;这里也涉及如何评价市场管理者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与合理性问题。如果以市场管理者收到侵权警告函的时间点为界限,则可以将市场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分为事前义务和事后义务。事前义务是指市场管理者在收到侵权警告函之前的提醒、引导和警示义务;事后义务是指市场管理者在收到侵权警告函之后采取“有效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发生的义务。如果以“是否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采取“实际效果”的客观归责标准,是否对市场管理者科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这里介绍两种不同观点,你怎么看?

        (一)“措施有效性”的结果判断标准

        羿丰公司(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358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出租给乙方入场经营使合同的第5条第1款第7项约定:甲方作为市场开办者有权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对场内经营者(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乙方若因同一类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两次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经营的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保证具有独立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合法的合同主体。乙方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等有效证照,守法、诚信、合法经营。第项约定:乙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须自行承担,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无关。双方就该合同还签署了三份附件,即《市场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书》和《防火责任书》。其中,《市场管理规定》第1条第9款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依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不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

        羿丰公司在市场多处设置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宣传栏,张贴了《关于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告》《商品管理补充规定》等通知,该《补充规定》载明:第一,本商场严格禁止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本商场即予以没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本商场还将责令档口停业整改三天;档口合同档主(承租人)及经营者均须向商场作出书面检讨,保证改过,经本商场批准后方某再开档营业;被本商场或工商部门第三次查处的档口,本商场将取消合同到期后档口承租人的续租权;对屡教不改,被本商场或工商部门三次查处后,又被发现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本商场将立即终止承租人的档口承租权,即时收回档口,没收档口押金及其他预缴费用,责令其限期离场。第二,羿丰公司组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下设打假组和支援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对经销假冒“BURBERRY”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户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说服教育仍不加改正的商户严格按公司商场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例行巡查,对商场内的售假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或处罚等。

        一审法院认为品的销售者是勃贝雷公司授权的零售商或批发商,故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 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证据被盟物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羿丰公司市场内相关商铺销售假营动团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系商标侵权诉讼,确定主体间的权责不能仅依据合同约定,而应侧重于分析主体行为的主客观状态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租赁合同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勃贝雷公司认为通过先后两次公证行为表明,羿丰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商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为涉案商铺提供经营场所和市场管理服务,其采取的措施也不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应当为其间接性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该案中羿丰公司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视其作为专业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是否履行了对权利人的承诺和法定的管理义务,而衡量的标准应看是否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羿丰公司与商铺档主签署的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商铺承租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虽然羿丰公司举证了对前后两次公证均出现的商铺出具了停业整顿通知,但没有举证该停业整顿实际执行的情况,也没有举证与其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

        在承租的商铺发生违法行为后,羿丰公司虽然更换了部分涉案商铺的承租人、在市场的宣传栏张贴了《关于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告》《商品管理补充规定》,成立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打假办公室,对市场内的商铺进行巡查等措施,但如果不以实际效果进行衡量,任何措施均容易流于形式羿丰公司所在的区域系商标侵权的高发地早已众所周知,原审法院早已明确了作为专业市场管理者的羿丰公司负有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的义务,其管理义务在标准的把握上应较一般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有的注意义务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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