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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通用名称的证明(二)

        更新时间:2021-12-23 1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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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文章大家已经知道了通用名称的证明的相关规则,也了解了第936209号“银骏眉”商标驳回案例的前因后果,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对该案例进行审判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用名称的证明(二)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正山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正山公司地处福建省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这里是“正山小种红茶”的发源地,正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元勋先生是“正山小种红茶”的世家传人。

        从2004年开始可开始对“正山小种红茶”的制茶工艺进行探索研究将茶芽用红茶的制作工艺进行制作,其干茶条型似眉毛状,且该茶芽取自武夷山桐木关的崇山峻岭中,因其制作茶师中有三人的名字中都带有“骏”字,故正山公司将此茶取名为“骏眉”。同时,又根据茶叶的品质及采摘标准的不同,分为金、银、铜三个等级,故正山公司将此类茶叶命名为金骏眉、银骏眉、铜骏眉。之后,正山公司开始使用“银骏眉”,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很快成为正山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端红茶的品牌。而且,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海峡茶业交流协会、武夷山市茶业局等出具的文件也能够证明正山公司于2005年在原正山小种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研制开发出了高品质红茶,根据口感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命名为“金骏眉”“银骏眉”“铜骏眉”。因此,正山公司于 2007 年3月9日在“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银骏眉”商标,是为了标示该商品的提供者属于正山公司。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780一2004》适用于各类红茶产品,规定的范围包括红茶的术语和定义、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红茶是用新梢的芽、叶、嫩茎经过萎凋、揉捻(切碎)发酵、干燥等工艺加工,表现红色特征的茶。从规格上分为工夫红茶、红碎茶、小种红茶、名优红茶。根据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7381-2008》中指出红茶分类为红碎茶、工夫红茶、小种红茶三种。其中红碎茶产品分为大叶种红碎茶和中小叶种红碎茶两个品种。2011年12月31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DB3S福建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武夷红茶》,其中将武夷红茶产品分为:正山小种、小种、烟小种、奇红。上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均未将“银骏眉”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予以收录,因此,“银骏眉”不是茶叶的法定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经过大家共同长期的社会实践而确定形成的事物名称,属于事先商定的名称。根据桐木公司和正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行业协会中,均没有将“银骏眉”作为乡的宁份成的通用名称。而且有关茶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专业书籍、辞典和茶史记载中均没有记载“银骏眉”为茶叶的品种的内容。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海峡茶业交流协会、武夷山市茶业局等出具的文件也能够证明正山公司将其在正山小种的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高品质红茶命名为“金骏眉”“银骏眉”“铜骏眉”。“银骏眉”品牌由正山公司创立并申请注册在茶商品上。在没有获得注册之前,正山公司一直将“金骏眉”与其已经注册的“元正”“正山堂”商标一并使用。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正山公司并没有将“银骏眉”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意愿所以,桐木公司主张“银骏眉”属于约定俗成的茶叶名称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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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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