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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案例

        更新时间:2021-12-24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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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作为公司里拥有一部分股权的人,是享有很多权利的,但是如果股东去世或者是发生其他情况,所拥有的股权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案例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案例

          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相关案例

          【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的性质界定】

          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在发生股权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这种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除非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的加入时,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同.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效力认定】

          郭二妹等诉东莞市德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案∶广东省东莞市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法是私法,公司存在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没违反禁行或强制性原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如果该规定一直为该公司及退股股实际遵循,也为其他在职股东所认同,其效力显然应当优于一般意义上公司法律法民相关的规定。股东明知该规定并受其约束,不存在继承或者身故后继续享受分红之情形,故其家属不能要求继承其股份。

          【股东继承人在章程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可以在股东死后继承其股东资格】童晓岚诉无锡鼎峰投资有限公司等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案∶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的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在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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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案例公司法 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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