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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保护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27 1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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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在当下发展越来越快速,并且凭借它便宜、丰富和方便的优势,迅速占领了中国很大的经济市场,为了让电子商务行业得到良性的发展,是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督管理,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介绍,电商消费者知情权相关保护法律法规,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保护法律法规

        1.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定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形不同,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别,在选择、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散出正确的判断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技术信息和销售信息3个方面。

        (1)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

        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列示的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都应该是明确的。因为,产地、生产者不同,可能决定着商品的品质和性能也不同。

        (2)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如食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涉及商品的使用中可能出现不当的,在说明书中应该明确。如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的电器等。

        (3)销售信息

        销售信息主要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运输、安装、售后服务等,如商品的价格、特别是服务的收费等。售后服务也是与消费者联系比较密切的事项,如保修期、服务站点、收费等内容,应该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变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部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照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2.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向消费者公开或宣告商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应该受到处罚。《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二,以成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第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第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第八,夸大或陷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九,以其他虚假成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子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第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第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算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第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第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第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第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第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子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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