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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

        更新时间:2021-12-28 18: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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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有在网上进行购物,通过网上购物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平台规定,很多物品都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不过也有的商品是不可以享受此权益,具体有哪些商品除外呢?以及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具体是如何确立的,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确定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谓“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线上方式)购买商品,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不说明理由退货。

        由于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非现场购物时信息更不对称,很多国家都将消费者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单独作出规定。如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消费者冷静期;德国法律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并在其民法典中规定、在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中,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享有撤回权;法国法律称之为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无理由退换货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被普遍采用。我们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实质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收货后七日内)解除购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线上购物的后悔权,一是为弥补线上购物导致的消费者知情权的部分受损,二是为弥补因冲动购物导致消费者选择权的部分丧失。

        我国最早涉及消费者退换货的规定,是1986年10月1日实施的原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和轻工业部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六种国产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修期间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生产和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消费者)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保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内修理3次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销售价退货。

        1995年8月25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实施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简称“新三包规定”),并公布了《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自行车、电视机等18类商品纳“三包”范围。同日,1986 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废止。“新三包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这是我国七日内退换货的最早出处。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移动电话机商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专门对移动电话机及其附件的“三包”作出规定,移动电话机的“三包”规定与家电类产品的“新三包规定”基本一致。

        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袭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从以上“三包”规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规对纳人“三包”范围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已逐步完善。当然三包规定的七日内(汽车六十日内)退换货都是以产品存在性能故障为前提的,而且“三包”规定出台时线上购物尚不普及,“三包”规定主要是针对线下现场购物而作出的。

        随着互联网和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快捷、方便,很多消费者可能出于冲动而购物,特别是每年电商举办各种购物节,导致大量“剁手族”产生大量非理性购物。由于线上购物只是通过图片确认商品的各种属性,消费者无法真实接触商品,加上电商可能故意不披露商品的不良信息。消费者基于信息不对称和冲动购买的商品本身很多也不适用“三包”规定,况且基于冲动购买的商品本身可能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此,赋予线上消费者“后悔权”也越来越有必要,在此背景下,淘宝网在2008年率先推出了提供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后七天内退换货,且无须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此后,各大电商均积极跟进,基本都推出了自己平台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当然,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电商自行推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或多或少都附有一定的条件,且随意性较大,电商可以任意扩大或缩小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1993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线上购物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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