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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保护与注册商标保护之间的冲突(二)

        更新时间:2021-12-29 1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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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篇内容,我们知道了知识产权保护遵循法定主义,信奉“以公有领域为原则,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外”的原则,以确保强健的自由竞争和宽容的创新环境,只有在法律有专门授权时,权利人才能行使其专有权利,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原则的典型案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保护与注册商标保护之间的冲突(二)

        (二)典型案例

        这里以“阿里斯顿”案为例。

        马奇公司于1997年8月19日获准注册ARISTON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排气罩、煤气灶、淋浴隔间、空气调节装置、加热板、淋浴桶、散热器、浴用热水器和热水器、浴盆等;于199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阿里斯顿ARISTON”中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炉灶、电饭锅、排油烟机、淋浴单间、取暖用锅炉、洗涤槽、散热器加热元件、热水器、浴缸、浴室装置等。阿里斯顿中国公司是这两个商标的非独占许可使用人。

        嘉兴阿里斯顿公司于2005年1月设立。该公司于2005年委托顾某明注册了alisidun.com域名。2008年,顾某明获准注册第11类商品上的“ALSDON”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小型取暖器、消毒碗柜、浴用加热器、电加热装置、风扇(空气调节)冰柜、煤气灶、汽灯、太阳能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第5093449号ALSD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灯、煤气处、冰柘(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加热装置、暖气装直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小型取暖器。后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嘉兴阿里斯顿公司。

        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主张嘉兴阿里斯顿公司、蒋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金属天花板模块上使用“阿里斯顿”中文标识、“ALSDON”标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原则,因而之前的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不予认定驰名商标,并不必然导致本案亦不能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个案认定……金属天花板与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请求对其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此种保护必须以该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嘉兴阿里斯顿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有第8199907号“ALSDON”注册商标第8199995号阿里斯顿”注册商标,此外,第5298482号“阿里斯顿”商标虽然仍在异议程序阶段,但嘉兴阿里斯顿公司确实持有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针对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仍按权利冲突司法解释规定,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构成侵权的被告禁用其注册商标。本案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未经行政途径,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嘉兴阿里斯顿公司禁用其注册商标。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的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其请求方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嘉兴阿里斯顿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第1255550号、第G684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里斯顿”字号,停止在其英文企业名称中使用“ALISIDUN”,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立即停止“alisidun.com”域名的使用;赔偿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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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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