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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欺诈的法律意义

        更新时间:2021-12-29 17: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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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的含义就是欺骗,广义的“欺诈”包含各种领域内的欺骗行为,如行政法领域的虚假广告行为,刑法领域的诈骗犯罪行为实质都是欺诈行为,而狭义的“欺诈”则仅仅指民事法律领域的欺骗行为。对于欺诈在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理解以及行为规定,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

        欺诈法律意义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欺诈的法律意义

        关于“欺”“诈”两字的含义,《说文》采用互训的方法进行训释,它们为同义词。《说文·欠部》:“欺,诈也。”在理论层面上,权威教科书和法律辞典对“欺诈”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靠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诈欺的解释是:“在民法上,诈欺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诈欺同样也可以以隐瞒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

        我们认为,“欺诈”的含义就是欺骗,广义的“欺诈”包含各种领域内的欺骗行为,如行政法领域的虚假广告行为,刑法领域的诈骗犯罪行为实质都是欺诈行为。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目的,欺诈的认定要置于具体法律的语境当中去理解。狭义的“欺诈”则仅仅指民事法律领域的欺骗行为,实际上我国也只对民事法律领域的欺骗行为使用“欺诈”用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定,并基于此错误判定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定作出意思表示。”

        我国现有立法涉及“欺诈”的条款,基本都含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欺诈”司法解释的含义,即欺诈应以受骗方基于虚假信息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为成立条件。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欺诈不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前提,则不存在“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该法条如何施行?又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很明显,合同中的欺诈也是以受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方订立合同为前提的。对于民法领域以外的欺骗行为,我国立法未使用欺诈概念进行规范,如行政法领域使用“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概念,刑法领域使用“诈骗”等概念。

        欺诈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一般情况下没有损失不产生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欺诈”的条款都含有受欺诈方因为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遭受损失的含义。比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并未将欺诈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之一,而是使用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用语。很明显立法者意识到“欺诈”含有受欺诈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合同成立),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此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代替“欺诈”,避免逻辑混乱。

        国家工商局对“欺诈”的监管规定的改变,说明工商部门也认可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欺诈”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同时列举了“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等十三种具体歌诈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用语尚不能确认工商部门是否以受欺诈的后果作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但直接列明“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说明此时工商部门是认为欺诈是不以具体消费者受害作为构成要素的,即只要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就构成欺诈。但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和发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实施,同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废止。新的处罚办法未对欺诈作任何规定,而是具体列举了九种“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这九种“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的十三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大同小异。国家工商部门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取代《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说明工商管理部门已意识到欺诈是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具体应由司法机关进行界定,行政机关对欺诈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协调,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概念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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