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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更新时间:2021-12-31 15: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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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然而伴随着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商业模式,很多经营者为了可以在互联网领域竞争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竞争的手段方式越来越多,由此而导致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也越来越多,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主要来为大家介绍互联网竞争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商业价值”以及“保密”的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业秘密的上述三性做了具体解释:

        第一、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二,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的,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及信息的光速传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则更为常见,包括通过黑客侵人竞争对手的系统或数据库的行为。如曾经沸沸扬扬的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场策划部分析师杨某联系韩某要求其调查搜集中联重科有关销售方面的内部机密资料、并许诺事后支付相应报酬,后韩某通过付某、苗某将此事转交给齐某实施。齐某于2011年6月实施了攻击中联重科A服务器系统的黑客行为、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环卫及路机等部分的各类销售文件。韩某、付某将齐某获取的中联重科文件交给了杨某。从广义上来讲,在网络用户的终端上秘密植入程序(如木马病毒等),记录网络用户的浏览信息、使用信息等行为,既是便犯用户隐私,也具有非法收集商业数据的性质,因为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终端用户的使用数据就是第一手的商业信息,具有极大的价值。

        通过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也变得更容易,且往往后果很严重,有些更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美国正是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作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并不惜动用实力雄厚的联邦调查局承办案件的侦破。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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