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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2-01-04 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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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均是针对著作权网络侵权作出的规定。因而常会有人认为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仅适用于著作权网络侵权,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所有网络侵权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都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标准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避风港原则适用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适用范围

        由于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最早源于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无论是确立美国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 CA),还是确定我国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均是针对著作权网络侵权作出的规定。实务中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也主要是适用在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中。因此,有人认为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仅适用于著作权网络侵权,比如我们经办的一起“侵犯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代理人就认为由于涉诉案件非著作权网络侵权,作为网络游戏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

        我们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所有的网络侵权领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非仅仅指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这进一步说明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是适用于所有网络侵权案件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引用避风港原则免责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明确界定,是否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呢?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SP)是个含义很广的用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也不断丰富,理论上根据不同的维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根据提供的主要网络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如下几类:

        (1)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 Provider,ICP)或称内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CP),是指组织、选择信息,并通过网络向公众发布的主体包括向网络发布信息的个人主页的所有者、各种网站的设立者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管理者等。

        (2)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Platform Provider,IPP),这类主体经营与互联网连接的服务器,提供大量的存储空间给服务对象。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为用户提供服务器存储空间,比如视频网站、百度文库网站;第二种是为用户提供网络连线后相关的服务业务,比如邮箱、博客、论坛等;第三种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平台,比如淘宝、各类软件应用商城等。

        (3)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即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主体,包括提供光缆、路由器和网络接口等设备的经营者。

        (4)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Search Engine Provider,SEP),主要指提供搜索引擎的在线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百度、谷歌等。

        我们认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作品通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意浏览,实质是侵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但互联网作为一项极大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大发明创新,人类广泛通过互联网传播和交流各类信息成为必然。加之互联网传播海量信息,网络监控的困难,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因此、客观上需要对部分难以判断是故意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豁免,权利人也需对出现网络侵权的网络作出一定的容忍,避风港原则正是这种背景下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我们认为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主体应当是仅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享受避风港原则豁免责任的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是网络用户所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或内容提供者虽然也是广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但我们认为ICP或CP是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的。ICP或CP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应当和有义务知道其上传网络的信息是否侵权,其未经权利人同意传播他人作品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如视频网站经营者直接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上传其网站供人现看,就是典型的直接著作权侵权行为视频网站经营者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但如果视频网站经营者只是提供视频的交流平台,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视频供人观看,则视频网站经营者可以援引避风港原则,除非符合红旗标准,视频网站经营者只要履行删除义务,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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