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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三)

        更新时间:2022-01-05 17: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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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诉前禁令制度最早出现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中规定的海事强制令,而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诉前禁令制度的源头则是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中国好声音案的案件评析。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三)

        (三)案件评析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权利人为保护其权利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甘由队口上巴伯冰刖宗文机诉中宗令。

        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新增了诉前禁令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 年制定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诉前禁令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诉前禁令的管辖、申请人条件、证据、担保、时限、复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专利法》《著作权法》也引入了诉前禁令制度。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把诉前禁令的适用范围从原先海事诉公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拓展至其他民事纠纷领域,不仅可以适用于侵权之外的知识产权合同、权属纠纷,也可以适用于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纠纷。根据《商标法》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人业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标诉前禁令的适用要件有:1.申请人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2.胜诉可能性,即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成立;3.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5.诉前禁令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好声音”案中,法院除了审查上述要件之外,还特别考虑当事人间的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损害平衡性要件源自民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该要件在法院审查诉前禁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保全规定》),该规定既总结和吸收了知识产权领域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在审查要件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该规定与原诉前禁令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以下不同:1.将原来的“胜诉可能性”要件修改为“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标准,即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这样的表述既赋予了解释弹性,又强调了要件实质;2.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损害平衡性”要件;3.将紧迫性要件中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完善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4对何为“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s.明确了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时应询问当事人,仅在例外情形下不询问6.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区别对得,如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诉前禁令需要更进一步的证据,防止权利滥用。通过以上修改和完善,2018年《知识产权保全规定》确立的知积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对相关要件的规定更加细致和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凸显诉前禁令制度最重要的效率优势,同时有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防止权利滥用。此次修改最显著的变化是将以往司法实践中所考量的“胜诉可能性”标准修改为“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这种转变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申请人在申请诉前禁令时,尚不满足很高的胜诉可能性标准,但却可能会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时,此时排除诉前禁令的救济将使申请人陷入困境。

        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所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财产保全,是否准许申请人的诉前禁令,既要考虑制度的及时性和便捷性,又要防止行为保全申请被滥用,在具体的判断上,应当很据个案情况,动态的考量各种因素,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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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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