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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2-01-06 1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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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网络不仅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成为购买商品的重要方法。因此"谷歌""百度"搜索引擎和"淘宝""易趣"等网络购物平台得到比较好的发展,但与之相伴的是"谷歌"和"易趣"在全球因侵犯商标权纠纷而官司缠身,"百度""淘宝"则在国内作为多起侵犯商标权纠纷的被告,那么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互联网侵犯商标权行为

        各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行为

        互联网上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和互联网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既具有相似的一面也具有不同的一面,因此将网下的侵权规则直接照搬到网上是行不通的。事实上,对于类似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法院已经将网上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和网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了区分。比如就初始兴趣混淆来说,美国商标法专家麦卡锡指出:尽管"大多数法院现在承认,初始兴趣混淆理论是一种形式的能够引发侵权裁决的混淆可能性","某些法院不承认互联网上的初始兴趣混淆,因为互联网是那么的迅速,而一个网页能够那么容易地返回以重新点击鼠标搜索"。

        不管是搜索引擎也好,还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也好,他们之所以会成为侵犯商标权诉讼的被告而可能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是因为他们的活动和商品的流通是直接相关的。如本书第一章所分析的,商品信息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一环,而商标本质上是一种传递商品信息的工具,因此,不管是传统环境下还是网络环境下,只要涉及与商标相关的商品信息的传递,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就是可能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之所以可能被诉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就是其搜索引擎服务利用了他人的商标提供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而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之所以可能被诉侵犯商标权的责任是因为他们对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某种便利。

        不过正如有些法院承认的那样,互联网上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和互联网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还是有区别的,除了前引麦卡锡所说的互联网上消除混淆的代价非常低之外,互联网上商品信息的传递和商品流通的不同特点也深刻地影响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性质。

        对搜索引擎而言,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递显然不同于网下的信息传递,这种信息传递不仅是网状的和虚拟化的,而且是集中提供的。因此,在网下并行不悖的一些商标使用在网上就可能成为了问题。在网下,由于特定商品互相隔离的商品流通渠道以及商品的不同类别,不同商标可以并行不悖地发挥着其传递商品信息的作用。比如,"长城"电脑、"长城"葡萄酒和"长城"润滑油是同样的商标标志代表着不同的商品信息,在商品流通渠道不同和商品种类不同的情况下,尽管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些商标也可以并行不悖地发挥其识别商品的作用。但是在网上则不同,同一个网店很可能同时经销这三种商品,即便不是如此,电脑、葡萄酒和润滑油的消费者在使用搜索引擎寻找所需商品时可能均简单地输入"长城"二字,此时代表不同商品的商标就"汇聚"到了一起。

        不仅如此,在互联网下,不管是商品信息的传递还是商品的实际流通,商标往往是在一个立体的实际环境下发挥作用的,这也使得这些具有共同能指的商标能够并行不悖地被使用。但在互联网上,商标往往仅仅是在一张电脑屏幕上发挥作用的,不同的商标被"汇聚"到了同一个平面上,实际的电脑、葡萄酒和润滑油是不出现的,人们见到的仅仅是商标标志,至多是简单商品的图片,也就是说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在一个平面的虚拟环境下发挥作用的。于是,在互联网上和互联网下,商标的能指和所指的地位会有所变化,互联网上商标能指的重要性无疑会更高,且由于其"平面"使用的状态,在互联网下不容易产生冲突的商标与商标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而言,它们与互联网下的集贸市场则有着紧密的联系。与集贸市场相同的是他们的基本结构,淘宝网和易趣网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类似于集贸市场的市场主办者,而淘宝网、易趣网上的网店则类似于集贸市场的驻市场商户。与集贸市场不同的是,淘宝网和易趣网上的驻市场商户是海量的,淘宝网官网曾在2009年称其助80万人实现个人创业,这就意味着淘宝网上的驻市场商户多达80万。众多的驻市场商户导致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和驻市场商户的关系是间接的,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对驻市场商户的监督和控制能力是不可能太强的。当然,网络购物平台和驻市场商户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类型,前述的类型是那些普通的驻市场商户,除此之外,淘宝网还建有"淘宝商城",在这个商城中,淘宝网对驻市场商户的要求更高,必须满足"7天无理由退换货""100%正品保障""提供发票"等三项要求,淘宝网对驻"淘宝商城"商户的管理显然更为严格。但即便如此,淘宝网对"淘宝商城"的驻市场商户的管理与普通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驻市场商户的管理也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其商户仍然非常多,就目前而言,"淘宝商城"的驻市场商户已经超过数万家。

        总的来说,无论是搜索引擎侵犯商标权的责任还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侵犯商标权的责任,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则均尚处于发展之中,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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