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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实际损失(一)

        更新时间:2022-01-10 18: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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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当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实践中采用“酌定赔偿”的方法,有无正当性?“酌定赔偿”,属于“实际损失”的方法还是“法定赔偿”的方法?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实际损失(一)

        一、基本构成

        (一)基本公式及替代公式

        在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中,实际损失的赔偿方式位列第一顺位,这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民事责任,既着重于损害之填补,则损害纵因行为人之过失所酿成,其严重性与故意引起者并无不同,均应予以填补。权利人应当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常主要是指因相关公众的混淆所产生的贸易转移的损害,即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品销售量的减少额乘以这些商品的利润率。这是计算实际损失的基本公式,也是实际损失的基本构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这一赔偿方法的适用比例非常低。主要障碍在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单纯由权利人垄断市场的情形(市场中只商品销量增加的数量就是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数量)有权利人一个商豕,比较罕见,更何况权利人商品销量的变动还受到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因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完全对应。权利人商品销售量的减少。可能会源于多种原因,比如市场竞争的加剧、权利人商品的价格策略及营销策略的调整、消费者的偏好转变等,不太可能将所有的商品减少量都归因于侵权行为。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即便权利人提出了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所减少的商品销售额,但因为无法锁定因果关系,法院也不会轻易采纳这一赔偿方式。

        当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商品销量减少额时,我国法院将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量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其实,以赔偿权利人为标准还是以赔偿义务人为标准设计损害赔偿制度,理论上截然不同,我国法院如此处理,类似法国民法,把赔偿义务人预见之损害与赔偿权利人之实际损害,拉得很接近。。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除了商品销售额的减少之外,还可能包括其他损失在损害赔偿法上,尽管法国法、德国法及英国法、美国法所设计之损害赔偿制度,彼此并不一致,但却同样尊奉同一之最高指导原则,即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在美国发生的一个商业秘密盗用案件中,地方法院指出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流失的销售额(lostsales)和价格侵蚀(price erosion),后者包括历史价格侵蚀(historical price erosion)和将来价格侵蚀(future price erosion)。流失的销售额是指由于被告以不法行为的方式进入市场所导致原告市场份额的下降;由于被告借这种方式进入市场,被告作出降价的回应,这是历史价格侵蚀;尽管市场中还有其他竞争者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但这些竞争者的商品低劣以至于没有必要因为这些竞争者而降价。又由于原告将来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以重新确立其价格和市场空缺,被告还应赔偿这种将来价格侵蚀。

        我国也有法院采取这种方式,本节第二部分摘取苏州中院审理的巴洛克商标侵权案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首先阐述了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之间的高度替代性,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然后分别阐述了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销售利润的损失以及商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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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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