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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报刊转载的约束机制缺失

        更新时间:2022-01-13 17: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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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报刊转载的约束机制缺失,报刊“法定许可”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个创举,它是文摘类报业生存和发展的顶层设计,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之报刊转载的约束机制缺失

        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简要说明》中这样评价“法定许可”制度:“如果权利人的报酬权不能保证,那么这项制度在实际上就会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但是从著作“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冠行付资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

        实际上,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署就联合领了《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人报刊年检的通知》。该文件确规定。对不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向要作权人支付报酬,又不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的报刊社,报刊年检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缓验;对拒不执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报刊年检机关将不予核验。报刊转载时,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收转。

        在1996年至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颁布期间,都是各报刊社向各地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即报刊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由当时承担报刊稿酬收转职能的版权处和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予以审核。由于稿酬收转机构的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体制不顺,2002年,国务院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取消了国家版权局指定收转机构的权力。2004年至2008年10月文著协成立前,版权处的收转职能被依法撤销,国家版权局原来指定的收转机构也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也没有成立付酬,作者无处讨要转载稿酬。

        因此,报刊转载稿酬收转工作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报刊转载不自2008年10月文著协成立以来,文著协做了大量工作,宣传法律规定和依法承担的稿酬收转法定职能,但是由于各报社认识不足,历史上曾经承担稿酬收转工作的版权部门和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既不公开信息,让作者前来认领,也不向法定收转机构文著协移交稿酬和转载信息,导致很多作者无处讨要转载稿都解应该在2000万元左右及数十万篇文章、数万名作者。 就权炎受到伤害。据不完全统计,这些机构照积的报刊转藏现在,报升年检都不会涉及该文件中要求的执行《著作权法》料,即使涉及,也不核。只有很少的地方新闻出版局在执行该文件实施近2年地闻出版局领导换了不知道多少左视在很多文化广电新闻主管部门合并了,该文件已经被很多地方淡忘,而且文件中的有些规定也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现行世律法规不一致,应该及时予以修正。问题五;报纸“版权声明”不规范针对其他报刊的低稿酬转载行为,尤其是数字新媒体的出现,报多报社试图通过刊发版权声明的形式,控制内容源头,以便在与数字新媒体合作、竞争中占有主动权。但是,由于版权声明不尽规范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版权声明甚至成了一种时如果报社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了在职期间或者在本髦应景的“摆设”。

        报刊登后两年内稿件的版权归属报社,或与其他作者都签有合同约定网络版权由报社代理,这种声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者授权,报社的声明可能仅仅对报社员工有约束力。《环球时报》的每期声明比较严谨;“本报驻外记者授权本报声明,未经本报许报社发出声明式要约,必须有作者的承诺,要约才有效;作者可,不得转载、摘编。

        一旦不同意要约,反而提出自己的条件,声明就对他无效。因此,报社的声明加上稿酬和合同的具体约定,才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还有很多报社刊登启事、声明,宣称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手段。

        该如何看待这类声明?不得转裁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横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刊登后除)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报刊发表作授权,报刊用登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启事, 仅获得非专有出版权,而不是专有出版权。因此未经著《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且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定,著作权人的禁止性声明应当在报纸刊登该作品时附带黄明无论不规范的“合理使用”,不规范的“法定许可”转载,还能范围的转载、传播,最终伤害的是所有媒体和著作权入的合注权益。

        数字网络环境下中国报业版权保护对策

        面对数字新媒体,报业不能仅仅关注版权保护问题防止数字新媒体对传统报业的攻城略地,更应该重视和加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报业版权资源、版权资产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维护。

        加强报业版权资产的管理和运维

        在传统环境下,报纸是报业传播内容的载体,报社是报业资源的传播者,使用者。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报社就是数字新媒体的内容提供商。报业传播的内容既是文化资源、知识资源、版权资源护,是新形势下报业发展的关键更是一种版权资产。因此,加强对报业版权资产的管理、运用和维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纸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入--报社享有,报社对报纸整体享有著作权,但报社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面对数字新媒体带来的挑战,报社应从源头解决奢作权归属问题。报社有得天独厚的优务,可以和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逐步解决版权问题可以结合较为成熟的广电节目版权资产管理技术,联合有关公司开发适合报业实际情况的版权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版费产的赫细化管理,对存量版权资产的清查和增量版权资产的么,因此、报社要理顺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与报社员工即新闻采编人员和社外作者的关系。报社作为版权方,报社员工和社外作者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称之为内部关系,报社必须与这两类作者通过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和转授权,同时要明确约定收益分成比例,理顺授权关系。

        第二,报社与数字新媒体的关系即外部关系;在理顺与权利人的授权关系后,报社既可以将整体报纸内容授权新浪网、搜狐网、(民网等使用者转载、传播,也可以授权或许可数字出版平台、运营商经过适当的数字加工,进行二度传播,如手机报、客户端、在线计览和下载等。

        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科学的管理手段,较高的版权资产运维能力,是现在报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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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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