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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

        更新时间:2019-12-05 0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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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确认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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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20年要来了,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注意扣除信息都要确认好。公司宝小编提醒,以下这些信息可以修改: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或者是住房租金,即2019年申报住房租金的话只能等到2020年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者是放弃住房租金扣除,2019年选择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由纳税人自行判断。

        子女教育扣除比例

        如2019年申报的扣除比例需要修改的话可以选择在2020年的信息中进行修改,具体分配比例如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

        注意:只有婚前双方各自购买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才可以选择婚后各自按50%的比例扣除,如果不是的话,由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进行扣除,谁扣谁填,不扣的不填。

        赡养老人分摊比例

        ① 独生子女可以直接按月扣除2000元,不需选择分摊方式。② 非独生子女需要选择分摊方式:子女平均分摊、被赡养的老人指定分摊、子女间约定分摊。(非独生子女最多每月扣除1000元,所有子女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每月2000元)

         

        约定和指定分摊需要签订分摊协议,老人指定分摊效力大于子女间约定分摊。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申报方式修改

        可以修改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者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确认信息过程中遇到异常,这样处理: 


        (1)如果系统自动标记“重复提报”,则需要删除重复的或错误的采集记录。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可同时享受扣除,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需要删除其中一项。

        (3)如果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已失效”,则说明事项不在扣除有效期,需要据实修改扣除有效期。如果2020年已无法扣除,则需要删除。

        (4)确认操作如果有错误,可以删除,重新操作确认步骤。


        为了保证大家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建议尽快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有不清楚和不确定的地方,可以私信咨询公司宝小编。

         

        2019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执行,关系到每个人的钱包。与此同时,2019年,个税改革持续进行。公司宝小编盘点2019年个税改革政策,希望对各位了解个税有所帮助! 

         

        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关于工资薪金,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稿酬等所得来源地判定方法予以明确。同时又对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以及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做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 


        3、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明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文件规定: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享个税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件规定: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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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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