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办理需要什么办理材料?
2015-06-16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在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 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在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 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是制作电视剧必要的行业资质,分为甲种证和乙种证。甲种证是乙种证的升级版,必须先申请到了乙种证才可以去申请甲种证,而甲种证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引进外资电视剧的发行和立项。
不论是申请甲种证还是乙种证都必须先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这个是首要的资质条件,有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之后在申请乙种证,然后在升级成甲种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您入门电视这项文化产业链的最基本的资质。申请完后才可以去申请后续的资质。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申请材料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以下两类作品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这两类分别是: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遵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是为了更好的从事互联网出版。所以对于经营以上两类产品的企业来讲还是越早申请越好。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条件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另外就是除此之外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权、盗版、涉案或被查处纪录。
2、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办者应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名称、域名、IP地址。
2)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主办单位有明确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并详细说明是否已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3)有申办报告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主办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5)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须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
6)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在办理互联网许可证申请时除了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必须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对于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企业来讲,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如果您开展相应业务,还未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话,我们建议您最好尽快办理。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的惩罚条款:
未经批准,即没有按时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企业来讲,必须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对于未经批准,即没有按时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申请资质时,需要认真填写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表》,表中涉及的附件有:
1、主办者申请报告;
2、机构章程;
3、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4、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5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2人以上。申办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和专业职称证书。)
5、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复印件);(申办单位注册资本应在30万元以上,并须提供验资报告或盖有拨款单位公章的出资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提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其中租期不少于一年,或房产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申请单位如已取得国新办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及通信、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须一并提交证书的复印件;
9、申办者应有详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