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吗?
2015-06-16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可按程序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主体一定要是企业不能为个人,凡是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等行为者,均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依据2002年8月1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乙种)》后的一周内应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对于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企业来讲,在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申请材料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材料就是申请表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它包含的内容很复杂,具体有:
一、申办单位总体情况;
二、外部条件:
(一)市场环境:目标市场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网络出版概况。
(二)市场预测:市场需求分析;受众分析;广告收益分析;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内在条件:
(一)产品规划:总体定位;产品内容;产品形式。
(二)市场运营:经营模式;营销策略。
(三)企业机制:主办/管单位情况;内部机构设置;编辑出版系统运行情况;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四)生产能力:数据内容资源。
(五)风险评估:市场风险评估与防范;数据及网络技术安全方案。
(六)资产状况:资金来源;房产和计算机硬件等资产状况。
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到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单位的概况。
3、技术和管理人员清单及不少于10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4、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必须至少5名专业编辑人员(含2名或2名以上中级编辑)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产证及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办单位最近两年的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7、申办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说明。
8、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或保证书。
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互联网出版业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以上所述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
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相关申请,申请流程及时限如下:
1、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各省局审批通过并提交给总署的申报单位材料送到网络处。网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对申报单位资质、须提交材料以及可行性报告内容等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副司长;
主管副司长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批准单位名单。并将此名单提交司务会讨论。
4、由总署综合业务司将批准单位回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回复各单位。
5、自受理之日起80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拟开办旅行社向区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区旅游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审批。区旅游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并报市旅游局审核。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省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