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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北京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根据经营的地区到相应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内社是在北京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审批通过,下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审批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答: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将损坏《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受理部门是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一般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左右。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答:

申请人应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填报《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8点:

1、申请书中“申请人”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投资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2、向负责受理的人员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预先核准名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中文名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英文名称及缩写应与中文名称对应。

4、申请书中“管理人员资格审核表”的首页应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然后依次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经理的履历(填写至少一名财务人员信息)。

5、应在《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章程。旅行社章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变动和停业、歇业、破产的决策,投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原则和方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原则,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分配方式等。章程中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6、验资证明(注册资本):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及银行存款证明,需提供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报告书中指定位置(申请设立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地址应与注册地址完全一致,并需出示房产证明和租房协议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经营场所应是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8、营业设施、设备:应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答:

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般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步:

1、申请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到县(市、区)旅游局---审核资料---现场勘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起草上报文件;

2、县级旅游局-----上报地级市旅游局---质量管理管理科审核资料,起草批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3、质量规范管理科印发批文,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送省旅游局备案、盖章

4、申请人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批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签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开设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5、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存款凭证复印件、责任保险发票到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科备案。市旅游局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答: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变更投资人、变更经营地址、变更名称及变更企业形式四种,在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变更时,不同的事项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具体包括:

一、变更投资人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新的旅行社投资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经营地址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二)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二)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企业形式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二)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答: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待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逾期3个月不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作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查批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待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不符合申请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旅行社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按规定颁发许可证,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答: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的提交的材料如下: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3、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4、旅行社章程。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旅行社注册资本国内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国际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6、经营场所证明。

7、《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答:

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依据为《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在申请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旅社旅行社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社经营入境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答: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内国际的范围需要到不同的部门进行办理。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一般情况下,办理周期在30个工作日左右。在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答: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

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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