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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答:

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年检所需符合的条件如下所示:

1、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有效的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2、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3、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

4、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答: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缓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等处理:

1、不具备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条件的。

2、未设立进口出版物内容三级审查制度的。

3、将含有禁载内容的进口出版物供货给零售市场的。

4、超范围经营或一年未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业务的。

5、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6、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总结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

答:

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包括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子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年度总结,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于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年检登记表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总结报告、年检登记表于3月15日前报送总署,以邮局盖章为准。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存档。在各地有分公司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其分公司须于1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再由分公司将审核意见、本公司的总结报告、年检登记表等年检材料报到总公司,总公司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于2月15日前统一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答: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工作,使其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须通过每年的年检,方可继续开展出版物进口经营业务。

答:

地网呼叫中心96码号的办理条件如下:

1、持有通信管理局颁发有效的呼叫中心许可证

2、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

4、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答:

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具体包括了: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二)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设立原因及可行性论证等); 

(三)主管、主办单位同意意见;   

(四)《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五)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注册资本信用证明文件;   

 (八)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九)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论证报告; 

(十)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十二)申请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答: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经审查批准,新闻出版总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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