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电视剧备案是哪个部门管理的?
2015-06-16
国产电视剧备案有三个部门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他们分别的职责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国产电视剧备案有三个部门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他们分别的职责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电视剧备案即电视剧的剧本备案公示,在政策变更之前称作剧本立项。其实拍摄剧目并非都可以备案的,备案企业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视剧最早是进行剧本立项制,后来改为了备案公示制度,申请电视剧剧本备案需要企业类型包括: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或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申请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机构向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好的备案公示表和剧情简介的Microsoft Word电子文档,提交方式为移动存储介质或发送至电子邮箱:。管理部门将经过审查、修改的备案公示表和剧情简介发回申报机构电子邮箱,申报机构自行下载打印盖章。
2、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两份快递或送至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处。
3、省局按规定对所报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审核后,同意备案的于下月5日(节假日顺延5天)前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不同意备案的在下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不予备案通知书。
4、国家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所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后,于每月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
5、只有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电视剧目(电视动画片),方可开始拍摄制作(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前须向省广电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国产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相关规定显示,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办理时限如下: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
2012年2月9日广发〔2012〕9号明确指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国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等。我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满足以上条件后,就可以整理好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提交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申请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送达《影片立项通知书》。不同意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2006年11月23日 广发〔2006〕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历史题材电视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和审查管理制度,对历史题材影片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剧实行选题立项、剧本审查和完成片内容审查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严格立项审批程序,强化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立项和审查管理工作,严把导向关和质量关。除部分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按中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管理外,其他重大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要继续严格执行广电总局有关立项及完成片审查管理的规定,凡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为主要表现内容的电影、电视剧,在开拍前必须将剧本报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立项,获得批准后方能投入拍摄。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经审查立项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此类影视作品。对内容有明显导向错误、宣扬不正确历史观、思想意义消极、严重违背史实等问题的作品要严格把关。未经审查通过的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不得在影院上映和在电视台播放。电影局、电视剧司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将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根据2006年11月23日 广发〔2006〕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历史题材电视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和审查管理制度,对历史题材影片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剧实行选题立项、剧本审查和完成片内容审查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严格立项审批程序,强化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立项和审查管理工作,严把导向关和质量关。除部分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按中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管理外,其他重大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要继续严格执行广电总局有关立项及完成片审查管理的规定,凡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为主要表现内容的电影、电视剧,在开拍前必须将剧本报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立项,获得批准后方能投入拍摄。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经审查立项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此类影视作品。对内容有明显导向错误、宣扬不正确历史观、思想意义消极、严重违背史实等问题的作品要严格把关。未经审查通过的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不得在影院上映和在电视台播放。电影局、电视剧司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将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公安题材电影的备案、立项应严格按照2011年6月29日 广发〔2011〕52号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影制片单位拍摄公安题材的电影,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剧本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影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公安题材的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剧本需征求公安部宣传局意见后方可同意拍摄并公示。
(三)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摄制的公安题材影片,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的申请条件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的,具体包括两点:
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