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演出办证要求是什么?
2015-06-16
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还需要进行营业性组台演出报批,在报批的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主办单位备齐下列材料方可申报
1、主办单位举办演出的申请报告;
2、与具有演出承办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
3、邀约演员的演出证影印件;
4、主办单位和演员签订的组台演出协议书;
5、主办单位和演出场地签订的协议;
6、演出节目单。
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在一个月左右,经审核,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
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还需要进行营业性组台演出报批,在报批的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主办单位备齐下列材料方可申报
1、主办单位举办演出的申请报告;
2、与具有演出承办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
3、邀约演员的演出证影印件;
4、主办单位和演员签订的组台演出协议书;
5、主办单位和演出场地签订的协议;
6、演出节目单。
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在一个月左右,经审核,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
外国人来华演出多数情况下属于营业性演出,需要办理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流程通常只有三步:受理-勘察(考核)-发证。相关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团队(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详细地址,办公和排练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证明;
4、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5、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10人以上的资历证明。
(二)根据以上资料,经审核并察看场地和节目再办理证件。
(三)审批时限:六十天
申请书从上到下依次包含了以下信息需要填写
1、首页包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事项名;
2、电视剧的相关情况:剧名、长度、制作许可证号、题材、是否更改剧名、开拍时间等;
3、主要演员:姓名(男)、姓名(女)、国籍、饰等;
4、剧情简介
5、送审机构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
6、备注。
外国人来华演出多是营业性演出,需要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举办单位都需要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需要办理者满足一些必要的审批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一)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以上的申报期确定本辖区内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二)具体程序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三)有效期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无论是外国人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多数情况下都属于营业性演出,所以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年。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大通湖区委党群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
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根据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
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外国人来华演出分为两种,一种是营业性演出,另一种是非营业性演出,大多数情况下一前者为主。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外国人来华演出做出以下几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外国人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文化部批准的时限、演出场所、演出节目组织演出。如有变更,应当另行申报。
第七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邀请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5日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或者学习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第八条 学校因教学或者研究需要,邀请本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由所在学校批准;邀请其他学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 在华外国人不得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自行组织演出活动。
第十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邀请者给予警告、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演出。
第十三条 在华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