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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2 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申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电影立项需要多长时间?

2015-06-16 loading 次浏览
答:

正常情况下,电影申请立项时,需要先到广电局备案,然后等待广电局作出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通常时间在一个月左右,备案的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答:

可以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机构有以下:

(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三)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     

上述机构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后,可以制作电视剧,其他机构均不得制作电视剧。

答:

电视剧拍摄需要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也有人管他叫电视剧拍摄许可证。依据有效时间的长短分为甲种证和乙种证,甲种证有效期为2年,乙种证的有效期为180天。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注:表格一式二份原件;表格为打印件;故事梗概要打印在表格栏内,不能以附件形式)。

(三)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证明。

﹙四﹚剧本审查意见。

(五)编剧授权书﹙原件﹚。

(六)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和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注: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作机构的合同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剧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得签定任何合约。〕。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八)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九﹚影视剧制作严格按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出承诺。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目录。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答:

电视剧立项是对电视剧立项是对于剧本的一种审核制度,立项是原来的制度,根据广电局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所以现在叫电视剧备案。在进行电视剧备案(立项)时,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答: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变更,具体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一)变更名称: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变更住所: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四)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身份证明、与团体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答:

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必须到文化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年满需要延期换证的,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1、《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时使用的经纪人资格证证书,若有变更可同时申请)、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下载并填写受理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不同,需要具备的条件也不同,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答:

电视剧在拍摄前除了需要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外,还需要提前申请电视剧的备案,该项备案主要指的是单片的剧本备案(原先称为电视剧立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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