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批所需符合的条件?
2015-06-16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对于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企业来讲,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如果您开展相应业务,还未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话,我们建议您最好尽快办理。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的惩罚条款:
未经批准,即没有按时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企业来讲,必须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对于未经批准,即没有按时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申请资质时,需要认真填写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表》,表中涉及的附件有:
1、主办者申请报告;
2、机构章程;
3、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4、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5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2人以上。申办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和专业职称证书。)
5、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复印件);(申办单位注册资本应在30万元以上,并须提供验资报告或盖有拨款单位公章的出资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提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其中租期不少于一年,或房产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申请单位如已取得国新办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及通信、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须一并提交证书的复印件;
9、申办者应有详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可按程序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主体一定要是企业不能为个人,凡是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等行为者,均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依据2002年8月1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乙种)》后的一周内应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对于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企业来讲,在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申请材料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材料就是申请表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它包含的内容很复杂,具体有:
一、申办单位总体情况;
二、外部条件:
(一)市场环境:目标市场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网络出版概况。
(二)市场预测:市场需求分析;受众分析;广告收益分析;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内在条件:
(一)产品规划:总体定位;产品内容;产品形式。
(二)市场运营:经营模式;营销策略。
(三)企业机制:主办/管单位情况;内部机构设置;编辑出版系统运行情况;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四)生产能力:数据内容资源。
(五)风险评估:市场风险评估与防范;数据及网络技术安全方案。
(六)资产状况:资金来源;房产和计算机硬件等资产状况。
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到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单位的概况。
3、技术和管理人员清单及不少于10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4、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必须至少5名专业编辑人员(含2名或2名以上中级编辑)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产证及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办单位最近两年的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7、申办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说明。
8、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或保证书。
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