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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迁入)备案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4-14 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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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开展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迁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备案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通过认定的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备案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备案材料

        (一)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最新完整版信用报告)。

        其中,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2至4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备案时间及联系方式

        备案时间: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2日;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21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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