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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股东名册的规定 股东名册相关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1-10-26 14: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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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股东名册的规定,股东名册相关问题解答,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登记的薄册,只要开设公司就必须配备此名册,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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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股东名册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登记的薄册。股东名册是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必须置备的文本。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有:

        (1) 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其为公司股东。

        (2) 免责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非真正的股东,公司也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3)对抗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不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产生,但是如果不经登记其效力只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以及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是否有效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图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因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法院应否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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