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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商标法关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23 16: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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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如果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有关部门是可以不予通过审核,或者通过审核的商标,如果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得的,有关部门宣告该商标无效,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将整理关于对违反本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规定内容,希望可以给各企业带来帮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处理规定

        新商标法关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规定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规定。

        立法背景

        1982 年制定的《商标法》,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以及违法使用依法取得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形的处理在后果上未作区分,上述注册商标均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商标法》的前两次修改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商标法》,对撤销注册商标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有关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其法律后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而对于违反有关商标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由商标局公告,其法律后果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条属于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的规定。商标注册违反法律规定,有来自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商标审查人员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实践中商标审查人员出现错漏、受蒙骗以及审查工作失误等情况,难以完全避免。因此,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都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予以纠正。

        条文解读

        一、本条涉及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注册商标

        本条是针对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规定(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注册商标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处理规定。本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该条所列举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即该类标志因其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且如果该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予以注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三维标志商标,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方面的考虑。本条还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比如,伪造申请书件签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编造有关虚假申请事项,等等。

        二、对本条规定的有关注册商标的处理

        对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本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时限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通知有关当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书形式,告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答辩是裁定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时限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仅仅限于以上述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属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即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况。商标的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即应按照本条规定处理,不论其是属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还是属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即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无论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还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行政诉讼。本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属于行政主体,其所做出有关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决定或者裁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在收到有关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属于维持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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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注册复审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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